理财销售新规实施在即:银行“花式“解读”业绩比较基准“ 买理财产品必看(理财销售新规要来了,打破刚兑大中型银行走在前列)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理财公司的销售管理新规即将在6月底正式实施。财联社记者近日了解到,目前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已按照相关新规要求,增加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更新后的条款,更加直观的向投资者说明了“业绩比较基准”并非预期收益。
“监管部门并非禁止银行理财子公司使用‘业绩比较基准’,而是不能单独使用,使用时需要各家理财子公司就‘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方法进行解释,如写明历史业绩或者测算依据等支持性材料。”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目前监管部门并未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给出统一的说明格式,理财子公司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阐述。
与此同时,据理财子公司的人士透露,按照销售新规,不得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数值,因此新规正式落地之后,现有的理财产品公开展示的内容也将有所调整。
有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要求在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时,要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主要是避免误导消费者,防止投资者错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预期收益。在此背景下,随着银行理财产品设计环节越来越合规,预计未来出现实际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的情况亦会有所增多。
业绩比较基准怎么来的?银行给出“花式答案”
月前,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类理财机构“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该《办法》将于6月27日起正式实施,并有6个月的整改期。
正是针对上述要求,不少银行理财子公司于近期启动了该项工作。一位银行理财子公司内部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自《办法》下发后,该公司就已经对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业绩比较基准”来源的说明。
据了解,“业绩比较基准”有绝对数值型、区间数值型和挂钩型三种形式。绝对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主要应用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挂钩型在固定收益类、混合类和权益类产品中均有应用。
财联社记者在多家银行手机app中看到,目前在售的大部分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均已在产品展示页面增加了“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说明,同时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协议中“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也进行了调整。
但各家银行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方式并不相同。有银行通过在理财产品展示页面的“业绩比较基准”旁增加“!”标识进行提示,点击即可看到简单的说明;有银行则直接将“业绩比较基准”改为“自成立以来年化收益”,更加直观的说明了该收益率的依据。
此外,在表述方式上,各家银行也不完全一致。但相同的是,均明示了“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收益承诺。
工行的提示为:“本产品业绩基准为投资管理人结合历史经验和当前市场环境对该产品策略可达到业绩的预估,不构成对该产品未来任何的收益承诺”;招商银行的提示为:“‘业绩比较基准’指理财计划管理人给予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招商银行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
在各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产品协议中,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更为详尽。
如某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款“业绩比较基准”为3.7%的固收类产品,在其新增的产品说明显示:该产品重点投资于信用债等资产,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可获取的合意资产收益率平均在4.15%左右。同时根据流动性管理需求和监管要求配置不低于5%的高流动性资产。综合来看,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投资者可获得收益率的中枢预计在3.7%左右。
不过,也有一些银行目前暂未按新规要求完成调整。部分产品仅在业绩比较基准一栏中显示出运作周期中的年化收益率区间,但尚未给出该收益率区间的来源依据及计算标准。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下一步,针对绝对数值型、区间数值型的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应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加快进行整改。目前,公募基金已普遍采用动态比较基准,理财产品在整改中也可以借鉴。
最终收益与“业绩比较基准”或现偏离
在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趋势已成定局。理财产品的业绩展示的方式从预期收益率变为“业绩比较基准”,再到强制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解释说明,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这种递进的监管要求,最终目标都指向打破银行理财的刚性兑付。
董希淼认为,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受限于风险偏好、投资习惯等因素,投资者仍然普遍希望在投资理财产品时,能够以直观明了的方式了解理财产品的可能收益情况。尽管银行和理财子公司不再使用预期收益率,而是通过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来对理财产品进行宣传,但“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不全面、准确,投资者仍然会有 “预期收益幻觉”,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刚性兑付的“暗示效果”。
而此次《办法》要求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要讲清楚“方法论”,要有理有据,避免误导投资者,防止投资者错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预期收益,董希淼认为是很有必要的。
一位资深银行理财分析师也表示,银行或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给出的收益一直都有测算的方法。在资管新规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即便无法到达给定的预期收益率,由于“资金池”的存在,可能会出现用某一支收益较多的理财产品来弥补收益不足的理财产品,变相形成刚性兑付。而资管新规之后,理财产品禁设“资金池”,“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不再能行得通,刚兑自然也就无法实现了。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最终收益率,最终收益率和“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会出现偏离,甚至大幅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也会令投资者更加明确刚兑将不复存在。而打破刚性兑付,也需要投资者在投资风险认知上有所提升,改变此前刚性兑付的惯有理念,同时银行在销售时也需要更加规范。
据财联社记者了解,目前大部分理财产品仍可达到“业绩比较基准”水平,但也有少数产品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研究员刘银平表示,从净值型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来看,由于不同产品资产配置差异较大,净值波动差异也大,投资者可能获取远超“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也有可能产生部分本金损失。整体来看,产品风险等级越高,可配置的权益类资产比例越高,投资收益率偏离“业绩基准”的概率会更大,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也越高 。
来源:雪球App,作者: 零售金融新视角,(https://xueqiu.com/1569519971/160279378)
9月26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在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上海峰会上表示,银保监会正在制定银行理财的销售管理规定和流动性管理类规则,以及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则。
现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是在2011年8月颁布、2012年1月开始实施的,但已经过了八九年的时间,现在的理财市场与之前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销售管理规定也需要与时俱进。
过去银行理财在销售的过程中明示或暗示理财产品“保本保息”是很常见的事情,导致很多投资者将银行理财看作和存款一样安全的产品,非常不利于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
理财子公司成立以来,已经发行了大量新型的净值型理财产品,今年6月债市走熊之后,很多产品净值下跌,其中多只跌破初始净值1,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这对银行理财市场来说并非坏事,对投资者进行风险预警,可以推进产品打破刚性兑付,让投资者对净值型产品有一个更准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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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银行在理财销售区将传统银行和理财子公司产品区分开来
目前理财子公司产品主要通过母行销售,也有部分理财子公司产品通过他行或互联网平台代销,包括建信理财、交银理财、兴银理财、光大理财等。
各大银行目前在销售理财子公司产品的时候大多比较规范,在电子渠道方面,很多银行都会设置“自营区”和“代销区”,代销区销售的是本行和他行理财子公司的产品;有些理财子公司虽然未设置专门的“代销区”,但是会在产品显著的位置打上“代销”标签,标示出产品发行方是理财子公司。
根据零售金融新视角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已经发行新产品的13家理财子公司中,在母行电子销售渠道,有4家开设了专门的理财子公司产品“代销区”,分别是、、、,其他银行虽然未设置代销区,但大部分都在显眼的位置标注理财产品为“代销”,或标注理财子公司名称。
整体来看,大部分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能够有效区分传统银行和理财子公司的产品。不过个别银行区分得不是很明显,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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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中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精准解释
除了让投资者区分传统银行和理财子公司产品之外,还需要让其了解净值型产品的意义,尤其是业绩比较基准的意义。很多银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都明确指出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实际承诺,有些还会加粗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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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台买理财需双录
自助机买理财需独立完成
现在投资者在银行柜台购买理财产品都需要进行“双录”,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若今后引起纷争,可将录音、录像调取出来查证。如果查证发现,银行工作人员给投资者进行本金和收益承诺,最后本金亏损或收益没达到,那么银行也要负一定责任,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的话语没有问题,则投资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有些投资者到银行网点会通过自助机购买理财产品,这种情况下,根据监管规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进行意见性指导,否则要将客户带到理财专区进行购买。
投资者需要独立在柜台购买理财产品,银行也需要做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比如北京某支行网点理财自助机上,指示牌上明确指出:“自助购买理财产品,请您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勿受他人干扰或诱导”,另外还指出“严禁销售人员代客操作购买任何产品”。
大中型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及风险预警方面做得普遍比小型银行更加规范,对投资者的理财教育指导也走在前列,客户会对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接受度要更高。小型银行则为了吸引投资,往往会以较高且稳定的收益来吸引投资者,理财产品打破刚兑要滞后于大中型银行。
银行理财销售管理规定出台之后,各银行应继续加强在销售方面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向投资者揭露产品各项信息尤其是风险信息,尽量避免双方今后产生纠纷。 $浦发银行(SH600000)$ $招商银行(SH600036)$ $平安银行(SZ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