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行理财新规正式出台,1万元就可买银行理财
经过两个月的征求意见,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
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提出了意见建议,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充分吸收合理建议,多数意见已经采纳或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采纳。
《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2.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3.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4.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
1.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
2.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
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充分采纳市场机构意见,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分别列示其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十大核心解读
1、银行私募理财销售引入投资者冷静期。
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此外,还进一步提高了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2、允许银行公募理财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市
据悉现行的银行理财监管业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股票,此外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而且在投公募基金时,只能投货币型、债券型基金。
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公募理财产品可否投资股票等市场关心的问题,根据《办法》规定,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银保监会放松了公募理财投资公募基金的要求,根据监管要求,日后无论什么类型的公募基金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都可以投资各类公募基金。
理财新规第35条提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这意味着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3、理财子公司要独立开展业务
《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表示,这种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将被允许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我认为,经过这一段时间的酝酿、讨论和公开征求意见,在目前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对这个问题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恰当的,对市场来说应该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4、可投资产支持票据(ABN)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采纳市场反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如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5、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但不强制网点面签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银行人士透露,可以通过网上进行面签,不强制要求客户到网点进行面前。
6、强化信息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每天披露
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充分采纳市场机构意见,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分别列示其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7、非标资产不超过银行总资产4%
非标资产投资及其规模限制是银行理财新规的重要内容,有严格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
在限额上,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本行总资产的4%;
在集中度上,要求投资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另一个要求是在于期限的匹配,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8、禁止通道和嵌套投资
通道业务和多层嵌套是资管乱象的重要表现,银行理财产品新规上,对通道业务和嵌套投资都有更严格的规定。
在嵌套方面,要求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在穿透式管理方面,要求银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9、开放式公募理财持有现金类资产不少于5%
在流动性管理方面,要求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具有足够的高流动性资产,并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还应持有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10、保本理财产品全部划归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管理
这次银行理财资管新规规范的是22万亿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还有数万亿的保本理财产品,对于这类理财产品,银保监会进行了分类,划归为存款。
保本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在银行理财新规附则中对结构性存款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