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十大要点及十二问(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

  新浪财经讯 7月20日消息,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浪财经整理银行理财新规的十大要点,及十二个问题。

  银行理财新规十大要点: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强化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

  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分别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提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是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延续现行做法,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银行理财新规十二问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对此,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近年来,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制定《办法》是银保监会推进理财业务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统一资管产品标准规制工作,并同步研究制定《办法》。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银保监会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作为配套细则发布实施。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二是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三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规”进行规范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办法》执行。

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十大要点及十二问(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

  四、《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工作,《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 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2. 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3. 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4. 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1. 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2. 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五、《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确保理财产品独立性。规范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延续现行“三单”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二是强化管理人职责。要求银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提高投资者自担风险认知,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三是实行净值化管理。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六、《办法》如何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三是认定标准。“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七、《办法》在消除多层嵌套,强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针对部分银行通过购买资管产品,形成层层嵌套,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底层资产情况等问题,《办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避免法律纠纷。二是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三是强化穿透管理,要求银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此外,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八、《办法》在加强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从产品流动性管理、交易管理、压力测试、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加强银行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一是流动性管理。要求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具有足够的高流动性资产,持有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并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三是压力测试。要求银行建立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并对压力情景、测试频率、事后检验、应急计划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开放式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要求银行在认购环节,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在赎回环节,合理设置各种赎回限制,作为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辅助措施。

  九、《办法》对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有哪些规定?

  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是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办法》一是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三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名单制管理,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提高主动投资管理能力,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办法》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体实施中,《办法》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此外,银保监会已在与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推动解决银行理财产品在金融市场的开户问题,促进同类资管产品公平竞争。

  十一、现有的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如何规范管理?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办法》规定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十二、关于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工作有何考虑?

  《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目前,我会已经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待《办法》发布后,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在“资管新规”、《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的关系和定位方面,《办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拟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5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5篇

  为了迎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规范支行个人理财业务,根据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支行对200*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了全面、逐项、细致的检查,现将开展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人员配备情况

 理财经理根据其评估结果,向客户推荐相应得理财产品。《评估报告》经理财经理与客户进行签字后,交由支行理财主管审核并签字,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万的客户,《评估报告》还经由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行长签字。自查中发现有少数客户的《评估报告》未经支行理财主管签字审核,已补交给支行主管审核。

  在具体的理财产品销售前,理财经理均向客户说明了产品结构、风险、收益等相关信息,让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基础上作出选择。理财产品的《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客户资料均填写完整。

  三、资料档案保存

  20xx年以来,所有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资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装订成册,入库统一保管,其中,《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实行专夹保管、一年内有效的保管机制。支行理财经理为每期产品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了详尽的客户电子档案,方便及时了解客户情况和日后与客户沟通。本次自查中发现有些风险评估报告未装订建表,拟定于今天下班前完成建表装订工作。

  理财业务自查评估报告自查内容:

  1、 机构与人员准入是否合规;包括授权,工作场所,岗 位设置,人员素质及培训等是否合规。

  2、 经办个人理财业务是否合规。

  (1) 理财类交易账户处理流程。

  (2) 是否对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进行告知风险存在性, 在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时签署相关产品说明书等配套协议是否亲笔签名确认。

  (3) 客户本人亲笔签字确认的.风险调查问卷是否随理财 产品档案永久保存,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和问卷调查结果是否相同。

  (4) 留存客户资料档案中有无漏打《个人理财业务交易 表》和《个人理财业务确认表》现象。

  (5) 理财档案资料中客户必填写的风险评估表有无描写 风险评估语句,协议书和产品说明书中填写是否规范。

  (6) 网点是否及时张贴产品新资类公告。 整改措施:

  1、 在经办个人理财业务时,没有对客户进行充分告知 理财产品的风险存在性,且没有向客户详细介绍理 财产品这项业务,原因:理财经理对理财产品了解不够透彻。

  2、 理财档案资料中无产品说明书,培训员工对今后客 户购买的理财产品需附加说明书,使理财产品档案资料合规齐全。

  3、 理财档案资料中客户必填写的风险评估表,只对客 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评。没有描写风险评估语句,联系客户并要求客户补写风险

  评估语句。

  4、 网点未做到及时张贴产品说明书,宣传不到位,今 后加强宣传力度,做好理财销售工作,使我行理财产品业务有所突破。

  按照县物价局的工作部署,为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七整七治”活动要求,我行认真按照工作要求梳理排查在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不合规收费等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自查组织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为确保排查工作有序开展,支行成立了有行长为组长、主管行长为组长、运营部、客户部、财务部、营业单位等部门为成员的排查工作领导组织,强化对排查工作的督促、领导和推进。

  二、自查内容

  1、认真落实农业银行收费公示制度

  做好新标准的落实和执行工作。根据总行要求,新价格标准于20xx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对私类收费项目除价格差异化服务项目外,全省农业银行执行统一价格(基准价格或机器自动控制价格),需浮动的一律报省分行批准后执行。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合规收费的各项标准,结合我行现有的各项中间业务收费项目,通过在营业厅内悬挂公示牌的方式,自觉接受客户的监督,严格按照总行统一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严禁擅自变更价

  格和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及时发布收费价目信息,做到各项收费服务“明码标价”,使金融消费者实时充分了解银行服务收费项目相关内容,从而能够行使自主选择权,使银行收费服务价格不再是“雾里花”、“水中月”。

  2、组织员工对照收费标准自查,恪守规章制度,严禁乱收费。

  在规范化的收费标准的范围内,为确保无误的按照收费标准执行,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我行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员工完成相应的学习。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针对此次自查工作,我行还成立排查小组,包括凭证翻阅整理、安排专人复查,在整个服务收费自查工作中,经过层层复查,未发现不合理收费行为,切实按照结算业务收费情况统计表中的规定执行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

  3、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升服务品质。

  银行机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是目前客户投诉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只有从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入手,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水平,使服务收费水平与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率相匹配,才能让客户感到物有所值,才能让客户愿意且乐于付费。

  三、自查总结

  此次的自查活动切实有效,虽然我行未发现收费不实的账务,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在以后工作中,我行会认真履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我行服务价格行为,以促进我行中间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根据总行《关于开展20xx年统计工作自查整改的通知》(XXXXX号)及20xx年《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XXX号)的要求,充分结合我行的具体实际情况,我行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人行和各上级行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按照文件要求对本行的统计工作进行了重点自查,现将自查情况上报如下:

  根据总行提出的检查重点,我们对20xx年至20xx年一季度有关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1、结合本次检查方案进行自查,对于重点自查的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委托贷款应与我行ABIS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群(C3系统)和业务台账进行一致性核查。每次报表数据一致无误。

  2、房地产开发贷款,对人民币经营明细指标统计月报表(GE0907表)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指标进行自查,我行未有房地产开发贷款,只有购房贷款,所以不存在上报有误的问题。

  3、涉农贷款,涉农各项贷款统计表(GE0916表)是根据C3系统操作人员提取出的`相关业务数据并与ABIS相关数据核对后上报,数据准确。

  三、统计工作管理情况

  我行统计机构设在财会运营部,统计岗位也设在财会部,配备一名统计人员,对本岗位统计业务比较熟练,并在工作中认真学习统计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统计制度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指标、填报途经等情况的变化,熟知各类系统对报表的影响,加强数据审核。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通过这次自查,使各级管理人员加强了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做好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为了迎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规范支行个人理财业务,根据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支行对xx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了全面、逐项、细致的检查,现将开展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员配备情况

  为了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销售,支行配备了专职理财经理一名,该人员已通过xx银行总行的.理财经理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均由专职理财经理销售。

  鲜有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情况发生,现已全面杜绝。

  二、销售流程

  支行理财经理均是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的前提下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并为每一位购买产品的客户填写《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理财经理根据其评估结果,向客户推荐相应得理财产品。《评估报告》经理财经理与客户进行签字后,交由支行理财主管审核并签字,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万的`客户,《评估报告》还经由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行长签字。自查中发现有少数客户的《评估报告》未经支行理财主管签字审核,已补交给支行主管审核。

  在具体的理财产品销售前,理财经理均向客户说明了产品结构、风险、收益等相关信息,让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基础上作出选择。理财产品的《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客户资料均填写完整。

  三、资料档案保存

  xx年以来,所有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资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装订成册,入库统一保管,其中,《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实行专夹保管、一年内有效的保管机制。支行理财经理为每期产品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了详尽的客户电子档案,方便及时了解客户情况和日后与客户沟通。本次自查中发现有些风险评估报告未装订建表,拟定于今天下班前完成建表装订工作。

  四、今后工作计划

  支行虽一直坚持专职理财人员介绍、合规销售理财产品,但本次自查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将在近几天集中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支行将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合规销售、定期开展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工作,保证xx银行芜湖xx支行理财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相关文章:

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10-08

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10-21

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07-18

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范文04-02

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 4篇10-09

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精选10篇)06-27

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2篇09-26

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2篇)10-03

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通用3篇)04-03

近期,银行纷纷下调存款利率,理财产品收益率逐步回暖,导致居民财富回流理财。

央行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连续13个月持续同比多增的居民存款,在4月份首次回落。并且,国盛证券研究显示,4月份全市场银行理财存续规模预计已回升至27.37万亿元,较3月份增加1.34万亿元。这也是继去年11月份以来,银行理财规模首次止跌回升。

理财产品的规模回升的同时,多位银行理财子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呼吁同业停止在理财产品收益展示上“内卷”,采用更加统一的标准。

据记者了解,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利率展示多是零售端导向,为了吸引客户购买,往往在近1月、近3月、近6年、近1年、成立以来等多个收益区间中选择收益水平更高的展示。

但这样的选择一是会让消费者因同类型产品没有统一的收益展示情况而难以判断其表现;二是导致了各家理财子与零售端互相博弈,导致同一产品的利率展示标准不断变化,让客户难以了解产品的真实运作情况。

“其实,我们更期望有统一的标准。”一位银行理财子渠道部门人士表示。

实际上,5月23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委会召集研讨会,探讨了《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下文简称《行为准则》)的研究制定。其中就对禁止了上述变化理财产品展示标准的情况。

根据记者了解,《行为准则》研讨会中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设置“三条基本要求”“三条展示要求”和“三条禁止行为”进行了重点讨论。

“三条基本要求”包括:合理制定相关展示规则,过往业绩展示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规则;展示规则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计算使用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全面,不得使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数据,过往业绩数据或计算方法应当经产品托管人复核;不得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并需醒目文字提示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等

“三条展示要求”包括: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要注明起始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运作时间大于一个月,小于一年的产品,采用产品成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运作时间大于一年不满6年的,至少包含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运作六年以上的,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如一个产品展示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两项数据,应该将两者同时予以展示。

“三条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不得展示成立未满1个月的理财产品过往业绩,除现金管理类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不得低于1个月;不能片面夸大或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过往业绩比较;销售宣传文本只能展示该产品或本公司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仅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等

可以看出,中银协本次重点针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标准频繁变化、展示标准不一的问题拟定的《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解决银行理财行业缺少产品营销、宣传和展示行业标准的痛点。

但是,理财行业人士认为,“三条展示要求”仍较为笼统,不同类型的产品如何展示过往收益的规定仍需细化。比如,目前由于标准不一,就算是同一只产品,在不同的渠道上展示的利率也是不一样的。此外,不少投资者向记者表示,其购买的理财产品虽然展示了持有收益和收益率,但由于难以查询购买时间,不便于对不同产品进行持有期限和年化收益关系的对比,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投资选择困难。目前,一些银行理财展示成立以来年化收益,但产品的成立时间却未明示,需要打开产品说明书查询,不便于投资者一目了然地掌握产品要素。

“银行理财产品的业绩展示需要统一标准,不过也不应变成完全没有弹性的死标准。标准的建立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根据问题和需求优化,留给机构一定的空间。希望在标准之上,给机构充分满足投资者知情权、更多维度展示历史业绩的空间。”上述人士表示。

虽然明确的标准仍未出台,但监管的方向已经明确,一些银行和理财子已经开始根据监管引导的方向对理财产品的过往收益情况的进行了调整,尽可能详细的展示产品收益情况。比如,虽然产品列表页面仅简单展示了某一区间的收益,但在详情页面会更加全面的展示多个区间的收益。

其中,中国银行APP上就对成立时间较长的产品展示近1月、近3月、近6月、成立以来的收益。信银理财APP上会在详情页展示成立以来和近3月以来的年化收益率,对于周期开放型产品还会展示上一周期的年化收益。此外,还可以自由选定时间区间,查看产品净值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