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要求,为落实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一、《规定》出台的依据及适应范围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应范围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单位职责划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2.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1.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2.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设计单位需具有相应资质;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首先进行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1.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2.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自查的规定,适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