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原副行长范一飞因受贿被判死缓

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受贿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裁定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他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当局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2年,被告范一飞在不同岗位利用担任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超过3亿86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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