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彩票 享受购彩乐趣(远离非法集资 警惕这十大“危险”领域)
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即将在本月21日正式开赛,提到世界杯这项全球性的体育赛事,相信无论是平时就在关注足球的朋友们,还是被世界杯的足球热情所感染的朋友们都非常期待,面对四年一度激动人心的大赛,一张竞彩足球彩票相信能让大家在享受足球盛宴的同时增添一分喜悦的心情。大赛在即,我省体育彩票销售实体店都已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决心以优质的服务、专业的竞彩知识、良好的精神面貌迎接世界杯的到来。为了能让广大购彩者远离非法彩票的侵害,充分享受购彩乐趣,云南体彩中心在世界杯前夕通过多项工作举措切实加强合规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合规管理 强化合规宣传
世界杯开赛前,中心对省内实体店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及兑奖、是否存在夸大性或误导性宣传、是否销售或宣传非法彩票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具体通过自查及不定期巡检的方式对销售人员日常销售行为进行观察和指导,在全面排查中,我们发现很多一线销售人员对非法彩票产生的危害都有很深刻的认识,部分销售人员也结合自身曾遇到过的实际案例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和经验。大赛期间,中心也将继续采取多种举措持续加强对实体店的合规监管,同一线销售人员一起树牢安全意识、坚守责任底线。
此外,部分州市销售管理部也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作了具有本地区特色的合规宣传素材,如图片、视频等,在视频拍摄过程中,不少销售人员主动要求加入拍摄,尽管面对镜头有一点紧张,但大家都干劲十足,全力以赴投入到拍摄工作中,争做责任建设的排头兵。
开展合规培训 加大科普力度
体育彩票实体店作为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的第一线,也是购彩者认识体育彩票、了解体育彩票游戏玩法、感受体育彩票责任担当、参与随手微公益的最直接的窗口。作为一线销售人员,掌握体育彩票各类游戏玩法规则,坚决抵制非法彩票,引导购彩者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买彩票,为国家公益事业贡献力量是应尽的义务。世界杯开赛前,中心针对竞彩玩法规则及销售技能对全省体育彩票销售实体店开展了分批次培训,并集中进行答疑解惑,很多销售人员都表示对竞彩玩法更加了解了,之后向购彩者介绍竞彩游戏时也更有底气了。此外,中心重点针对非法彩票进行了专题培训,分步骤详细介绍了非法彩票的常见形式、非法彩票与国家正规彩票的区别、参与或销售非法彩票的危害、如何辨识非法彩票、面对非法彩票推销或遇到购彩者被诱导购买非法彩票时如何做等,希望通过宣讲,能让一线销售人员从自身做起,提高安全合规意识,远离非法彩票,并且提醒身边的亲友以及购彩者进入正规的实体店购买彩票,享受购彩的乐趣。培训结束后,很多销售人员都自发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科普非法彩票的相关知识,在店内同购彩者交流的过程中,也会提醒购彩者非法彩票不但违法,还会有可能涉及高利贷、赌博、欺诈等多类非法犯罪活动,切勿购买非法彩票。
总的来说,非法彩票对个人、彩票行业、社会、甚至是国家的危害都是十分巨大的,它们是裹着糖衣的砒霜,通过虚假的高返奖、高中奖率来诱导购彩者投注,利用购彩者投机暴富心理,一步一步引诱人掉进非法彩票的坑里,结局几乎都以不法分子跑路、奖金无法兑现、购彩者财产严重损失告终。非法彩票的出现,严重冲击了正规的国家彩票市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影响了国家彩票公益金的筹集,更对彩票形象和政府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极大侵害了购彩者的利益。销售非法彩票属于违法行为,广大购彩者都应提高警惕,以期待幸运和快乐的心态参与国家公益彩票,切勿相信彩票投资理财、包中不赔等非法彩票的虚假宣传,避免上当受骗,在做到不接受、不参与的同时,希望大家在发现身边存在销售非法彩票行为时,能够及时向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举报,一同营造和谐、健康的购彩环境。
防范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环境,全国、省、市确定在2020年6月份集中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并确定6月15日为集中宣传日。
6月9日,2020年度武汉市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月正式启动。今年,武汉市将聚焦防范非法集资、P2P网络借贷等金融风险,突出防范利用疫情、复工复产等噱头开展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提升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今年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据了解,目前,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高发的领域包括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影视文化、批发零售、电子商务、房地产、交易场所、涉农合作组织、资源开发、养老服务、医疗健康、民办教育等行业。
而金融风险高发的地段包括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科技园区、临街门店商铺等商业聚集区,商场、超市、公园、社区、城镇市场、农村集市等人员密集区域。由于金融知识缺乏,防范意识差,其中最容易上当受骗的则多为留守老年、打工族、在读大学生、退休人员等群体。
由于今年疫情的特殊原因,武汉市今年将运用网络直播、小视频、微信等网络宣传载体为主,紧密结合经侦宣传日、普法教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活动,通过案例警示教育、案例点评分析等途径,开展“七进”宣传,推进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进网点。
在防疫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防骗。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醒,尤其是以下“马甲”,一定要高度警惕,如“金融创新”“金融科技”“消费返利”“金融互助”“虚拟货币”“爱心慈善”“养老扶贫”“炒期货外汇”“一带一路”“共享经济”“物联网”等。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些看似“高大上”名词作为幌子,开展非法集资的行为。
正值疫情的特殊时期,更要擦亮眼睛,认清非法金融活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再次提醒,不要轻信“低成本高收益”的忽悠,不要轻信“众筹”“返利”“返本”的噱头,不要“借债投资”。
当前非法集资的十大重点领域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中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三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未经批准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个别省(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必须经法定部门批准,凡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募集资金,就涉嫌非法集资;
二看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一般许诺一定比例的集资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
三看是否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不是向单位内部或外部少数特定人员募集资金;
四看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性质。非法集资一般都是在貌似合法的形式下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远离非法集资坚持“六不”原则
一、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二、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在非法集资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盅惑群众。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四、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非法集资大都借助于传销手段,多是经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五、对“合法”吸储不大意
银行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往往让人深信不疑,极有可能给个别心术不正者可乘之机。存款应该到银行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六、对违规吸储不参与
面对非法集资,为民既要不信“非”,更不要参与。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沈某、陈某在金华银行共事期间,岗位职责失守,同时接受他人宴请,并在审查他人贷款时不实地调查,令本应严格的银行贷前调查只是“走个过场”、“走个形式”。最终,二人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双双获刑,同时还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
监管的两张罚单,牵出金华银行一起内控案件,两名员工双双被禁业并获刑。
今日(10月12日),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披露一则罚单,陈某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原因是其未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早些时候的9月22日,温州监管分局还曾披露一张罚单,沈某因未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职责,也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时间。
在这则罚单中,监管虽未提及沈某的具体单位,但事实上其跟文首的陈某都是金华银行温州分行的员工。
此二人是上下级关系,沈某是小微贷款部门负责人,陈某是该部信贷员,后者是经前者介绍进入金华银行工作。
然而,二人在金华银行共事期间,岗位职责失守,同时接受他人宴请,并在审查他人贷款时不进行实地调查,令本应严格的银行贷前调查只是“走个过场”、“走个形式”。
最终,二人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双双被判刑三年。
01
入职3个月业务露疑点
2017年12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对沈某和陈某二人在金华银行工作期间的“职责失守”细节进行了详尽披露。
根据判决书,沈某是从跳槽至金华银行工作的,而陈某是经沈某推荐,从民泰银行跳槽到金华银行。二人均在2015年1月进入金华银行温州分行工作,沈某担任金华银行小微贷款部门经理,而陈某则是部门下属的信贷员。
据金华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及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的证言,沈某是小微三部的部门负责人,是调查岗主管,而陈某是该部主办客户经理。
根据规定,借款人在该部申请贷款,由陈某负责接收借款及保证材料,再由陈某和沈某开展贷前调查,包括实地走访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场地,对相关贷款资料审查并确认后方能发起贷款申请。
然而,进入金华银行工作仅三个月,副行长就发现二人业务存在诸多疑点。二人遭到谈话和内审,之后离职。
2016年1月,沈某在台州市一小区被警方抓获。沈某被抓的5天前,下属陈某在温州市一小区被警方抓获。
02
贷前调查是“走过场”
事实上,沈某和陈某之所以能沦落到被警方抓捕的田地,都和一个叫林某的人分不开关系。
据沈某自己供述,他在平安银行工作时就结识了林某,相识后两人交往颇为密切。
比如,为了能和在银行工作的沈某交朋友,林某曾借给沈某2万块钱。当然,友谊注重的是“礼尚往来”。为此,沈某也会介绍稠州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林某办理贷款。
跳槽至金华银行担任小微贷款部门负责人之后,林某不仅会为沈某拉存款,同时也会介绍一些贷款客户给沈某,以助其完成业绩指标。
再来看陈某,其供述自己在进入金华银行的前两年,就已经和林某相识。巧的是,陈某到金华银行工作之后,发现自己的上司沈某也和林某认识,而且两人之间的关系还很好。
既然大家都是“熟人”,沈某在参加林某组织的宴请等娱乐活动时,时不时还会叫上陈某一起参加。一来二去,他们之间的友谊也越发深厚。
林某介绍给沈某的客户,沈某会交给下属陈某去对接经办,并告诉陈某说,“林某介绍的贷款客户还是不错的,如果可以的话就上报。”
沈某坦言,林某介绍的贷款客户有张某、韩某、丁某、胡某、瞿某等人,他们申请的贷款均为抵押加保证的方式。
根据规定,在贷前审查中,沈某需要和陈某一起到上述客户的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但是具体操作时,二人都没去。
沈某给出原因,一是他信任林某介绍的客户,二是迫于银行的贷款指标压力,其就在贷前审查中走过场,并没有尽职调查。
上梁不正,下梁则歪。上司渎职,下属自然也就“放水”。
“沈某是上司,上司交代的客户,也不能卡的很死,所以在贷前审查中基本走形式,没有实地调查。”陈某供述道。
同时,陈某还表示其在审查抵押房屋评估书时,没有认真核实评估师的签字。上述贷款客户都称贷款是用于个人经营,但在贷后跟踪调查时才发现,他们的经营场地根本不存在。
03
双双被判刑三年
据检察院指控,沈某和陈某在金华银行温州分行任职期间,在经办张某、韩某、丁某、胡某、瞿某、单某等人合计1100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过程中,二人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评估价值进行核实,也未对借款人的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造成发放的贷款出现逾期。
据此,检察院认为沈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对此,二人辩称,对涉案的上述六人的六笔贷款,进行了形式的审查及调查,但没有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表示若构成犯罪,则愿意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审查方式有多种,应综合认定,对经营场地的实地调查只是其中一种。二人未到现场实地调查的行为直接违反金华银行的内部规定,但不能认定违反国家规定。
即便如此,二人的行为还是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进一步指出,沈某、陈某二人在审查贷款客户抵押房产价值评估书时,未进行严格审查义务。
比如,贷款客户张某和韩某的房产评估书系同一组评估师在同一天作出,二人未能审查出韩某评估书中评估师前后签字明显不一致、张某评估书中缺少一处评估师签字的问题,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发放的这两笔贷款逾期,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至于其余四笔贷款,法院表示无法认定系违法发放的金额。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经法院查明,张某、韩某两人申请的经营性贷款,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事实上就是林某本人。
林某以张某、韩某名义,为了申请更高额度的贷款,伪造两份虚高的房产抵押评估书,将两套不动产虚增价值共计48万元。而沈某、陈某二人以虚增后的房产评估书为参考,为其发放贷款共计284万元,最终造成贷款逾期。
法院认为,沈某、陈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后,沈某、陈某二人均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