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27家支行获得“2008年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荣誉称号(中信银行“云企会”专属理财产品,助力企业家个人、企业财富保值增值——中信银行“云企
中国银行业协会“2008年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结果已于近日揭晓,中信银行共有27家支行获此称号,中信银行总行同时荣获了中国银监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迎奥运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组织奖”。
为进一步加强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管理,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示范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先进示范作用,现将中国银行业协会表彰2008年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的名单公布,接受公众客户的监督,中信银行服务监督电话95558。其他支行应认真学习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全面提高服务质量,争创文明示范单位。
下为中国银行业协会表彰2008年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
中信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
中信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中信银行泰州月城支行
中信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
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成都世纪城支行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经三路支行
中信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营业总部
中信银行沈阳铁西支行
中信银行沈阳北站支行
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武汉江汉路支行
中信银行天津华信支行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长沙红旗区支行
中信银行长沙阳光支行
中信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
中信银行石家庄建设北大街支行
中信银行西安含光路支行
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济南槐荫支行
中信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厦门分行营业总部
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云企会”秉承“一个中信 一个客户”的理念,依托中信集团的核心优势平台,聚焦企业家客户需求痛点,通过多样的业务联结起来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家创造“1+1>2”的价值效应,坚持客户价值导向,为企业家客群、银行创造价值,全面深化“主结算、主理财、主融资、主服务、主活动”的“五主”客户关系,坚持客户至上,不断推陈出新、提升客户体验,以客群旅程为视角,推进品牌认识和交互关系螺旋式上升,以立足自身和集团协同为圆心,开放生态和优势互补为抓手,培育强韧的产品服务供给能力和全市场专业资源的运用能力,创新推出“云企会”专属理财产品,丰富、完善企业家客群“主理财”服务,持续打造客户首选的“五主”财富管理主办行,高效助力私行产能释放。
一、首推“云企会”个人企业同享理财,公私渠道联发,满足个人、企业客户共同需求
中信银行“云企会”充分发挥中信集团协同和银行各板块、子公司资源优势,整合集团内专家、投研和产品资源、打破银行内部门墙和集团内企业墙,从“个人+家庭+企业”三个纬度整体考量,为企业家客群量身定制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稀缺性的综合服务,首次推出的“同盈象固收稳健季开23号D(云企会)”理财产品,由公司条线、私行条线双渠道联合发行,企业家客户个人、企业同享型理财产品,是云企会“主理财”服务的创新之举、重要举措,全方位助力企业家客群财富保值增值。专属产品发行首日取得了开门红,公私双管齐下,产能成效凸显,净申购落地5.37亿元,其中企业家个人客户净申购2.78亿元,企业净申购2.59亿元,产品普遍得到了公、私客户认可,实现个人、企业一站式投资服务,搭建企业资金和个人资金互联互通桥梁,为企业、个人财富管理提供便利,为后续系列产品的发行和销售吹响了冲锋号。
“同盈象”系列理财产品属性为固收类产品,底仓主要投资银行间短融中票、PPN、交易所非公开公司债等信用债品种和少量同业存单,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水平、组合目标久期、可投资债权的静态收益率、债券杠杆操作等因素作为测算依据,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产品的业绩基准为3.15%-3.65%。一是创新协同,优势互补。产品由信银理财、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合作,创造出更优的产品表现,突出“云企会”协同联动的创建宗旨,共建共享的品牌价值,以一站式金融、非金融服务能力助力企业家奋勇前行,成就个人、家业、企业的新高度;二是优选资产,稳健运作。产品优选固收类资产,通过估值技术、及时对冲等手段,最大程度实现净值平滑,降低组合波动性,追求稳健收益,助力企业家以傲人之姿,笑对风起云涌,持续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共同富裕;三是灵活策略,增厚收益。在稳健运作的基础上,产品灵活运用利率波段操作、套利策略等提升组合业绩,还可视市场走势灵活投资可转债、可交债及债权基金等,增厚收益,始终践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为客户创造最大化价值,争做客户首选的财富管理银行;四是风险平衡,兼顾流动性。产品每三个月开放,在稳中有进的投资策略基础上,为客户提供资金流动性和便利性,充分体现中信银行钻石理财“活如流水、稳若山峰”的品牌内涵和价值。
二、“云企会”汇集中信集团金融子公司“全牌照”服务优势,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实体经济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在国内国外双循环的大背景下,实体经济是我国经济的命脉所在,为落实集团“十四五”规划实施,中信银行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分,为人民走向共同富裕保驾护航,践行国企社会责任担当。
2022年公司银行部、私人银行部牵头,在中信银行内部跨条线联动包括财富管理部、投资银行部、交易银行部、普惠金融部、机构业务部、个人信贷部、信用卡中心等众多核心业务部门,秉承中信银行“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发展愿景,对内打通各条线客户资源、产品资源、客户经理、营销资源等壁垒,指导全行开展综合化经营服务,对客联手打造贯穿企业家个人、家庭、企业的全维度综合服务体系,综合展示中信为企业家客群从公司、私行等业务围绕“个人、家庭、企业”的一系列综合服务内容。建立企业家服务主阵地,一是针对企业家个人,陆续推出“云企会”专属理财、无限卡、信秒贷、系列活动、增值服务等“五主”综合服务;二是针对企业家家庭,广泛推出子女教育、钻石管家、钻石助理、健康出行以及家族信托等主活动、主权益、主理财服务;三是针对企业,重点推出“同盈象”系列专属理财、企业财务管理、科创E贷、房抵贷、商票贷等主理财、主融资服务。
三、以“五主”服务为依托,为企业家客群提供“人、家、企”综合金融服务,让生活更美好
“云企会”将以“同盈象”系列产品为契机,秉持“一个中信、一个客户”的协同经营理念,坚持锚定“三大核心能力牵引者、价值银行主力军、组织变革先行者”的新定位,以推动“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综合融资”的价值循环链,从企业家客群个人、企业财富管理需求出发,闭环打造“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综合融资”高质量价值链,推广企业家定制化服务,发挥银政协作、公私联动的合力,积极布局公私条线优势、理财产品,打出组合拳,实现“银行-企业-个人”高价值服务链,提供金融全线产品覆盖企业家客户各类投资、保值增值需求,实现个人、企业一站式投资服务。
“百舸争流,奋楫者先”。中信银行“云企会”企业家客群综合服务平台已向1万余名企业家提供了综合金融服务,为企业家个人、家庭和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和非金融服务,让企业家财富成长更快、企业走得更远、生活更美好。中信银行“云企会”将与客户共成长、与时代共命运,以稳健的步伐、优异的成绩献礼中信银行35周年,礼献中信银行私人银行15周年。
原标题:惊呆!银行经理偷窥客户密码后撤单,转走1000多万…
又现奇案!多名客户合计花1000多万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这些钱竟然没有入账,而是被银行营业经理转移到了自己的卡里!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中信银行营业经理金某,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将购买该行理财产品的多名客户资金不入账,获取客户密码后,将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撤单,将客户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其中1000万元被金某用来投资,赚取了数百万息差。
购买的理财产品竟被撤单
“内鬼”原是银行营业经理
本案的被告人金某,1980年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大学文化,曾是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南站支行营业经理,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
那么,金某具体有哪些操作呢?
经审理查明,在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这三年多的时间里,金某在前述银行工作期间,将购买该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王某、姜某、魏某、贾某、许某资金不入账,他利用客户输入密码之机偷看客户密码,将客户已购买成功的理财产品撤单,并将客户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自己本人的银行卡中。
具体来看,受害人被转移的相关资金中,涉及王某的375万元、贾某的100万元、姜某的500万元、魏某的50万元、许某的50万元,共计人民币1075万元。
赚取差额利息300多万
资金链断裂投案自首
那这1000多万资金跑哪里去了呢?
经审理查明,在被吸收的1075万元中,其中的1000万元被金某用于投资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的子公司,金某从中赚取了差额利息303.63万元。剩下的75万元,留在金某的银行卡中。
然而,到了2019年3月,因国鼎公司资金链断裂,金某未归还客户资金共计1075万元。2019年4月9日,金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投案次日,金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金某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金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金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375万元,向被害人贾某退赔人民币100万元,向被害人姜某退赔人民币500万元,向被害人魏某退赔人民币50万元,向被害人许某退赔人民币50万元,共计1075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已查封的被告人金某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变现后按比例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金某继续退赔)。
国鼎公司已被立案侦查
受害群众或达上百人
本案中,资金链断裂的国鼎公司具体情况如何?
天眼查显示,国鼎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中一般经营项目为: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及管理;商务信息、经济信息咨询。该公司的“企业简介”显示,该公司是辽宁本土的一家金融服务机构,总部位于沈阳市,拥有鞍山分公司,长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于2014年10月,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国鼎财富集团。已运作的多个项目涉及地产、矿业、农业、科技、能源、汽车等多个领域。
天眼查显示,目前国鼎公司的两名股东为自然人徐兴旺和屈和平,分别持股70%和30%。该公司唯一的控股子公司为北京国鼎金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2月19日,其中国鼎公司持有98%的出资份额,并且是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据国鼎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国鼎金控”简介显示,国鼎集团创始于2009年,经过八年发展已经成为“具有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四大核心业务融合发展的创新型投资集团。管理资产累计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为千名高净值客户提供过财富管理咨询服务”。
2019年5月24日,“国鼎金控”发布的《致投资者的一封信及良性退出公告》显示,“从这场金融风暴来临,国鼎公司停止金融业务至今,已将近两个月。”同时,该公司提供了资产补偿和三年期现金兑付两个计划供投资者选择。
此后,该公众号未再发布新的信息。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国鼎公司的动向在一份裁定书中曝光。
该侯某与沈阳鼎荣鑫投资管理中心、国鼎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侯某诉称,2016年9月21日,侯某与被告沈阳鼎荣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一份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投资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认购人出资100万元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投资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12%,每月付息一次。
侯某诉称,前述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新合同,新合同的投资期限变为18个月,年化收益14%,每半年付息一次。同日,侯某与被告国鼎公司签订《权益收购协议书》对上述款项及收益进行担保。2019年3月21日合同到期,包括国鼎公司在内的三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兑付投资款及收益。其中被告于某军系被告国鼎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返还责任。
侯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投资款及收益共计121万元。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侯某所述签订入伙协议书等事实,因涉嫌经济犯罪,侯某已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报案,警方已于2019年6月25日对国鼎公司予以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沈公和(经)立字〔2019〕2155号)。裁定书载明,2019年6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载明:“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销售的理财产品有6个月期限年化收益9.8%,12个月期限年化收益10.2%,18个月期限年化收益12%等不同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2019年3月国鼎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停止兑付。2019年4月开始陆续有群众到我大队报案。我大队已对该案受理调查。目前已有55名投资群众资金受损,总金额为1,864.4万元。初步估计受害群众400余人,资产受损金额2亿元左右。……”因此,法院认定本案诉争的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相关背景
经基金君检索法条,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现行刑法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款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修正案(六)对该罪名的修改有以下几点:删除了旧条款“以牟利为目的”和“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规定;增加了“数额巨大”的规定,保留了“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
此外,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三条显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