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例警示: 你图人家的高利息,人家图的是你的本金,亲,醒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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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非法集资问题集中爆发显现,让很多家庭一夜之间一贫如洗,甚至负债累累。现将部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公布与众,以示警戒!
郴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析
一、益万家?损万家!
——陕西益万家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张某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益万家公司采用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即公司与加盟商签约,约定公司会员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按消费额的一定比例向益万家公司返还佣金;公司根据会员消费积分情况,将收取加盟商佣金的40%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
但张某在实际经营中,并未按照“消费积分奖励”模式运作公司,而是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并按积分情况对会员进行奖励。200 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
益万家公司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对外宣传益万家公司“消费积分奖励”经营模式,但实际上是继续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进行集资。自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郝某某、蒋某某及张某以益万家公司的名义共向3.5万余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0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4770余万元未能返还。
【作案手段】
1.名为“消费积分奖励”,实为“现金积分奖励”。益万家公司对外宣称“消费积分奖励”模式,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是以巨额奖励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募集资金。即会员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会员用现金直接购买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形成后,要求会员从第二个月开始至第十七个月,每月购买积分不少于40元,公司从第三个月开始隔月向会员返还奖励款,第十七个月时返还一个兑奖权的7.5倍即1500元,获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
2.虚构经营实体,掩盖事实真相。为提升会员对公司实力的认可,将与其公司无任何实际关系的加盟商家户县怡馨园超市更名为户县益万家超市。刻意掩盖公司无资金、无项目、无经营实体、无任何合法收入来源的基本事实,蒙骗会员。
3.目标锁定老年人和下岗职工。益万家事业手册上说,“让消费者花出去的钱去而复返”。郝某某说要让大家一起得实惠,“悄悄改变生活”。看似在宣扬“有钱大家一起挣”,实际是典型的声东击西,编造弥天骗局者正是想要赚取他人口袋里的钱财。郝某某等人曾明确说,益万家发展“消费会员”的范围,就是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甚至是低保户,这就是他们所谓的目标人群,这些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且经济收入偏低,求利心切,这就给骗子钻了空子。郝某某等人在发展会员时强调不得吸收公务员等职业者,就是怕这个骗局被一些明眼人看穿。
【案件警示】
本案中,益万家公司为自圆其说,偷梁换柱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的条款,公司商务代表、商务主管介绍“消费会员”入会等工作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收取积分款8%的佣金,看上去冠冕堂皇,使许多商务代表以为得到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一些会员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还帮助公司作假。殊不知,“空手难套狼,非法难合法”,益万家公司根本不具备吸收社会资金的资格,所谓的商务代表、商务主管提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佣金,必定是非法所得。
郝某某正是利用善良人们的求富心理,打着“有钱大家赚”的旗号,在无任何合法收入的情况下,玩弄空手套白狼的低劣手法,专门骗取文化程度相对不高、经济收入较低的下岗职工和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的钱财。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认清骗子的本质,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二、看不见的苜蓿草
——黑龙江哈尔滨丰田生态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席某某、李某、包某某、张某某在哈尔滨市注册成立哈尔滨丰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2005 年8 月开始,丰田生态公司在石家庄市区、井陉矿区等地虚假宣传联合种植苜蓿草,通过该公司众多业务代理人与群众签订苜蓿草联合种植合同书进行集资活动,承诺集资半年可获得33%的利息回报,集资三个月得利息20%。截至2006年4月17日,丰田生态公司共非法集资达9800 余万元,参与集资群众达数千人。席某某于2006年3月携款潜逃,致使3000余万元群众集资款无法返还。
【作案手段】
1.高额回报。公司对外宣称种植苜蓿草可以得到高收益,参与集资可以得到高回报。集资期限六个月,前三个月各返10%,第四个月返20%,第五个月返30%,第六个月返53%,半年共返款133%,利息33%。2005年底将期限调整为三个月,前两个月各返10%,第三个月返100%,三个月返120%,利息20%。
2.虚构项目。公司对外宣传已种植了10万亩苜蓿草,并通过岳某某、李某某等业务代理与群众签订苜蓿草联合种植合同书,在石家庄市区、井陉矿区等地非法集资。实际上,直到席某某2006年3月携款潜逃时也未见到苜蓿草的影子。
3.合作谎言。丰田生态公司对外宣称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哈尔滨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营四方山农场等有合作关系。后经过司法机关调查核实,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等从未与哈尔滨丰田生态公司签订任何合作协议或发展任何合作项目。
【案件警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大案频出,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还诱发其他犯罪活动的发生。在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如此之大、被曝光的非法集资大案如此之多、上当受骗群众的教训如此惨痛的形势下,为什么还不断有群众上当受骗? 就是非法集资的诱惑性、欺骗性在作祟。
如何避免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三是对“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因此,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三、伸向熟人的黑手
——新疆某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大专文化,2005年底他在互联网上发现陕西省某公司推介“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但苦于没钱投资。2006年4月,他找到陕西籍无业人员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某科技公司,刘某某自任法人代表,并与田某某签订《个人委托贷款中介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委托田某某为“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通过银行采用“个人委托贷款”形式定向寻找投资人。协议签订后,田某某等人实际上并未通过合法渠道融资,而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规定最低投资额起点为1万元,投资期限分一年期、两年期和三年期三种,投资一年期年回报率为8%,两年期年回报率为10%,三年期年回报率为12%,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借资合同》。经查,该公司共与323 人签订《项目借资合同》429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5万元。由于该公司没有正当的经营业务,公司的运转靠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到期本息及介绍人的提成返点,维持到2007年2月,公司开始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刘某某、田某某等人随后潜逃。非法吸纳的约900万元资金除用于公司经营,支付投资人短期回报外,其余资金被刘某某、田某某等人挥霍一空,使投资人遭受巨额损失。
【作案手段】
1.以经营高利项目资金短缺为借口。该公司以从事高额利润项目为幌子,编造各种借口,以骗取公众的信任。
2.以高息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本案三百多名受害人,年龄层级复杂,遍布全国8个省、直辖市以及新疆14个地州市,分布范围广泛。刘某某等人就是利用投资者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虚构投资项目,许诺月息8%-12%的高额回报,编造各种光环和名誉,骗取群众的信任。
3.利用熟人牵线搭桥,骗取信任。本案中受骗人有许多是刘某某的熟人,刘某某正是利用这种熟人关系,介绍、宣传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的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案件警示】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支付8%-12%的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等为诱饵,使323人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在犯罪开始初期,刘某某等按允诺的条件,以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犯罪分子支付给广大集资者的所谓高额回报,往往都是集资者自己和后续集资者集资的钱,而非嫌疑人的获利返还。
三、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2005年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成立“未来农业中心”,该公司以“投资种植速生杨、黑梅”为名,在周边县、市非法集资6600余万元,参与投资的群众500多户,该公司2007年12月资金已断链,无法兑付群众的本金3300余万元。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农业投资、创业等五花八门的形式,诱骗群众财产,部分群众对此深信不疑,很容易上当受骗。
四、以高息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自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姚某以厂里资金紧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每月3分至4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对外集资,先后吸收姚某某等20余人共计资金约4000万元人民币,该款项未投入公司的正常经营,被姚某实际用于归还前期的借款及支付高额利息,最终造成参与群众巨额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在集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此吸引更多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
五、以“合法”的外衣为形式掩盖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2010年起蓄意虚构事实、虚假宣传,在社会公众中制造其有雄厚经济实力、所经营的稀土产品可获取高额利润的假象,以高息或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以合伙投资、帮助他人理财、资金周转等多项名目向2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9亿元。陈某某将非法集资款部分用于境外赌博,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高额利息,现已造成1亿余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从侦办的多起非法集资案件看,犯罪嫌疑人均持有合法的工商登记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且开展了正常的经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多种手段对公司进行包装,以此骗取群众的信任,从而达到非法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目的。
六、以混淆投资理财概念骗取群众信任
案情简介:自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假借做票据生意为名,以每月3分至6分不等的高息向20余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金额达1025万元。李某某将所吸收存款实际用于股票、纸黄金、纸白银、贵金属等高风险投资。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犯罪手段翻新,欺骗性、隐蔽性强,极容易使中老年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采取犯罪手段由种植、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方式演变为经营银行票据、投资房地产、期货交易、典当行业等名目,欺骗性更强,而且犯罪分子多采取口口相传等形式宣传集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七、利用亲情、友情等因素诱骗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自2009年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赵某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2.1亿元和1.3亿元,赵某某、赵某将上述集资款项主要用于经营承兑汇票结算业务、支付集资户利息和购置个人资产,赵某某还使用巨额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至案发,共造成1.2亿元集资款无法偿还。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不断扩大受害群体。有些先期加入的集资人员为了牟取高息,不惜利用亲情、地缘等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导致亲友反目,造成社会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