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5月收罚单372张 理财销售管理迎“紧箍”(金融机构人民币及外币存款利率表)

金融投资网记者 吉雪娇

5月,金融行业监管持续从严,处罚高压态势不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31日,5月银保监系统发布金融机构罚单372张。其中,违规向房地产提供融资、理财业务违规等,依然是5月银行机构受到处罚的主要原因。同时,保险机构5月罚单方面,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资料、虚构中介业务等行为依然受到严惩。

 

银行机构:

侵占、挪用客户资金被禁业

从5月银保监系统发布罚单来看,巨额罚单有所增多。其中,5月21日,银保监会公布11张罚单,涉及5家银行,包括1家国有行、3家股份行和1家外资行,处罚金额合计约3.66亿元。从罚单金额来看,均为千万级罚单,罚金最高达9830万元。

总体来看,违规向房地产提供融资、同业和理财业务未穿透管理及报送监管数据失真等,依然是5月银行机构受到处罚的主要原因。其中,多张大额罚单涉及理财业务,部分银行理财业务违规超过10项。包括投向权益类资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之间风险未完全隔离;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等。

今年以来,以理财等为名骗取、盗取、或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从5月罚单来看,赣州银行吉安分行因内控管理失效导致发生员工侵占客户资金案件,被罚款30万元。刘文涛负直接责任,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而因员工挪用客户资金、内控管理不到位,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被罚款30万元;同时被处罚的还有12名高管及员工。其中,该行原董事长祝兴金被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常军梅、李成香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另有10名员工被处以警告。

据不完全统计,年内银行业罚单涉及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已超过15张,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机构频频被罚,其背后存在内控管理漏洞和理财销售环节员工管理不当等问题。

值得留意的是,银保监会5月27日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同时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

 

保险机构:

欺骗投保人问题仍存

金融机构5月收罚单372张 理财销售管理迎“紧箍”(金融机构人民币及外币存款利率表)

保险机构5月罚单方面,欺骗投保人、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编制虚假资料、虚构中介业务、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依然受到严惩。

以银保监会发布罚单为例,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简称“众惠相互”)存在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财务负责人未取得任职资格但实际履职两项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4万元,时任董事长李静等被警告并罚款合计13万元;而因存在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告、提交监管部门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安华农险被处以罚款11万元。

同时,欺骗投保人问题依然较为集中,据不完全统计,5月银保监系统发布罚单中,8张涉及相关问题。如工银安盛人寿龙岩中心支公司“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光大永明人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武汉电话销售中心、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欺骗投保人”;某国有银行嘉兴分行“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

以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为例,根据罚单,2020年9月,当事人业务员吕某某在对投保人杨某某的客户服务过程中,向其宣称“永达理现在排名世界第八,全国第一”,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过往经营成果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向其说明购买的“某某保险十年收益3.5,二十年收益可以达到4.5,三十年收益达到5、6点,收益远远超过银行理财收益”,所陈述的内容与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一致,被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欺骗投保人、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存在,亦造成保险消费纠纷。记者注意到,截至今年一季度,从保险消费投诉来看,销售纠纷依然是主要原因之一。据银保监会近日发布数据,一季度保险消费投诉37892件,同比增长129.73%。其中,涉及人身保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9208件,占比41.19%;涉及财产保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1897件,占比12.21%。

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是金融领域中两个常见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是指涉金融领域的实体,但是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和目的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的主要目的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投资、保险等。而金融组织则指的是为实现某种特定目标而组织起来的具有特殊性质的集体,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它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公益目标或者特定的商业目标。

二、法律地位和监管

金融机构普遍具有法律地位,属于金融监管范畴,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而金融组织则不一定具有法律地位,也不一定受到监管。一些金融组织可能是非营利性组织,如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它们的监管机构可能是民政局、税务局等。

三、所有权和运营方式

金融机构的所有权通常是私有的或者国有的,运营方式也多样化,可以是商业化运营、国有化运营、混合所有制等。而金融组织通常是非营利性的或者半营利性的,所有权也多样化,可以是私有的、公有的或者混合的。它们的运营方式通常是以捐赠、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用于特定目的。

四、风险和回报

金融机构通常面临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同时也有各种回报,如利润、股息等。而金融组织则通常不会面临太多的风险,但是回报也比较有限,通常是通过捐赠、赞助等形式得到回报,如公益形象、宣传效应等。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虽然都是涉及金融领域的实体,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我们可以从定义和目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所有权和运营方式以及风险和回报等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金融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