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100问
参保缴费篇
不可以。《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费。
不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不缴纳社保费或者由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社会保险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一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点击“社保测算”中的“参保缴费计算”。
第二步:选择参保类型,勾选相关选项并输入月工资收入或月缴费基数,点击计算,即可预估每月各项社保缴费情况。
友情提醒:部分险种的费率可能会因为政策因素发生变化,实际结果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估算结果仅供参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已断缴部分不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发放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若累计缴费年限减少,则发放待遇也会相应降低。
按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别担心!
国家政策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身份证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记录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原则上参保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若参保人员身份证信息需变更,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确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含延长缴费),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国家已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当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满足基本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还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一步,申请。
携带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步,选择缴费档次交钱。
参保后,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档次进行缴费。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予以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均可申领社保补贴。
具体标准是: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 2/3。
只需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即可。
人社部门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劳动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中。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可在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为选定缴费基数的20%。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养老金,手续很简单。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可:一是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届时,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到社保服务窗口或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线上渠道,办理完退休和待遇领取手续,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是互联网服务渠道。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是线下服务渠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上传或携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上传或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
直接向新参保地提出转入申请就行。如果你是企业职工,可由新工作单位为你办理转入申请;如果你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你自己向新参保地提出转入申请即可。
线上操作,尽在“掌”握,具体流程为:
参保人可以直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也可以登录“掌上12333”APP,以及与电子社保卡相关联的公众号或者小程序提出转移申请。
1.企业职工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2.参保人员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原参保地会继续保留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费,且无法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材料的,不能转移该一次性缴纳部分的缴费年限和资金。
4.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欠费且拒绝补缴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
5.参保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企业职工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领取待遇前,您均可办理转移接续,不会影响新单位为您办理参保手续,也不会影响个人的社保权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没有时间限制,您可选择现在办理或领取待遇前办理。
第一步:参保人可注册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点击“关系转移接续”栏目中的“社保转移申请”。
第二步:按照要求填写并勾选相关选项后,提交申请。
第三步:查询办理进度。
温馨提示: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掌上12333”APP或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查询网上申请审核结果信息,以及查询后续转移进度。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掌上12333”APP或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查询网上申请审核结果信息,以及查询后续转移进度。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转入地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转移接续,并告知办理结果。在转移过程中,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是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目前规定是15年。
按照我国目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个人账户金额多少、退休年龄的大小、当地职工平均工资高低都有直接关系。
累计缴费时间越长,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多;缴费水平越高、退休时间越晚,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多。
另外,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会影响计发月数,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高低产生影响。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般而言,成功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即可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缴费状态和待遇领取信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进行查询。个人可以从电脑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ohrss.gov.cn)查询。
此外,参保人还可以通过参保地的社保经办大厅自助服务一体机、人社部门网站、人社部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渠道,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如果职工是随单位参保,退休手续由单位办理。
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到社保服务窗口办理。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面向参保群众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查询和待遇信息查询服务。参保人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点击“社保查询”,选择需要查询的时间段,即可获取本人的缴费或待遇信息。
此外,参保人也可通过登录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电子社保卡等其他渠道,自主查询相关社保权益信息。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大数据比对。社保经办机构与有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不需要本人进行任何操作即可通过认证。目前,全国大约有1/3的退休人员是通过数据比对方式完成认证的,以后比例会越来越高。
二是手机刷脸。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或“掌上12333”等官方手机APP,做几个简单动作,即可随时随地完成刷脸认证。在境外居住人员还可以通过外交部“中国领事”手机APP进行刷脸认证。
三是社会化服务认证。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社区(村)基层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认证。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可以提出上门认证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一年一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各省自行开发的手机APP等方式进行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社保经办机构也会通过数据比对、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开展认证,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可以提出上门认证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会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养老保险供养亲属、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第一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点击“待遇资格认证”栏目中的“人脸识别认证”。
第二步:打开“认证确认”页面,同意协议后开始认证。首次认证点击“开始认证”按钮,选择下载安装待遇资格认证插件,根据提示完成下载和安装,安装完成后,刷新或重启浏览器。
第三步:阅读认证引导,按要求完成指定动作,认证完成后会自动跳转至认证结果。
该平台提供代他人认证功能,操作方式相同。
无法在此平台完成认证,也可以通过“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进行认证。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企业年金办法》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相同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均需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均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制,其基金均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不同点:企业年金主要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年金主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加入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具有一定灵活性;职业年金基金采用省级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统一程度较高。
企业年金允许参保人员在退休时选择一次性领取。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职业年金不允许参保人员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规定并没有针对工伤复发情形进行待遇标准区分,因此,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没有区别,也不会打折扣。
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若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待遇,基本能满足工伤医疗需要。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都能分散用人单位的事故伤害风险。但工伤保险是我国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而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由企业自愿选择投保,可以将其作为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之外的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常规情况下,有三类人群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参保满1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领金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大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参保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次数限制。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因此,没有缴过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以后找工作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失业保险金是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后劳动者失业时享受的一项保障生活的基本权利。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行使正当权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办理失业金申领、查询等业务。还可通过社保卡领取失业金、技能提升补贴等待遇。线上可通过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等服务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以及办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无时间限制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根据上述规定,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失业人员和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关于如何判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标准问题,国家有专门规定: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因此,失业人员在打零工期间,只要没有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就不属于失业保险上的“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也就是说,领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社保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因此,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个人养老金产品。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品种和金额。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银行的储蓄存款是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一个种类。与一般金融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产品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四个属性,从而更好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检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并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个人养老金产品。
跟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相比,个人养老金有以下优势:
一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缴费环节,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二是比较方便,参加人可以使用一个资金账户购买多类个人养老金产品。
三是个人养老金产品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
四是领取条件明确,能够切实实现补充养老功能。
社保卡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领取待遇、金融支付等6大功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明确了社保卡的95项人社领域应用和65项其他民生保障领域应用目录。社保卡在人社领域已基本实现身份凭证用卡、缴费凭卡、工伤结算持卡、补贴待遇进卡,群众持卡或扫码即可便捷享受各项服务。部分地区在其他民生保障领域推进政务服务、就医购药、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发放、智慧城市等服务用卡,推动建立以社保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实现居民服务“一卡通”。
申请人可以自行通过社保卡服务机构网点或者网上服务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社保卡,或者通过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社保卡服务银行提交申领办理资料并代为申领。申领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或者由申请人在当地社保卡合作银行范围内选择社保卡服务银行。
实体社保卡普遍实现了省内跨地市线下异地办理。大部分地区还开通了实体社保卡的线上申领服务,群众可通过线上服务入口提交申请,发卡地区制卡完成后邮寄给本人。2021年底,社保卡申领、启用、补换、临时挂失、制卡进度查询5项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通办。
社保卡有批量制卡和即时制卡两种形式。从受理申领到通知领卡的批量制发周期在30个工作日以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制发时间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依托快速发卡网点,实现零星制发周期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逐步实现“立等可取”,满足急需用卡需求。推行“一窗发卡”“线上发卡”,群众在领取实体社保卡时,可同时通过手机开通电子社保卡。
社保卡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在社保卡使用前,需要启用社保卡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通过社保卡领取就业补贴、养老金等待遇,还需激活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功能启用,一般在发放时由工作人员办理,或者本人在购药等首次用卡前通过修改社保密码启用,部分地区还可通过手机APP、网站、12333电话等方式线上、远程启用。
金融功能激活,根据银行监管的有关规定,需要本人当面办理。一般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在银行柜台办理,同一银行的全国网点均可办理激活。对高龄、重病、伤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人员,可按相关程序提供上门服务,或者代理办理服务。
社保卡丢失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避免个人权益和账户资金受到侵害。
社保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您可以通过社保卡服务机构的网点、12333电话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和社保卡服务银行的客服平台办理临时挂失;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分别到社保卡服务机构、社保卡服务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正式挂失。
电子社保卡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功能相通。持卡人可根据应用场景和个人偏好选择使用实体卡或电子卡。实体社保卡需携带并通过社保卡读写终端使用。电子社保卡已加载至手机中,可以结合扫码终端,通过主扫(使用电子社保卡的“扫一扫”)、被扫(出示电子社保卡二维码)使用,也可以仅在手机上进行线上业务操作使用。
电子社保卡可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授权的多个渠道上申领和使用。
这些渠道包括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APP、掌上12333,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平安等各大银行,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30个全国性渠道,以及300多个人社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渠道、100多个银行和社会渠道。
个人可以在多个渠道申领,也可以仅在一个渠道申领;在某一渠道解除关联后,不影响其他渠道上电子社保卡使用。
2021年起,个人申领第三代社保卡时,同步完成电子社保卡的申领。持卡人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社保卡服务银行APP、发卡地人社APP(具体以当地人社部门公告为准)等渠道,经本人授权后直接使用电子社保卡。
电子社保卡将社保卡的服务进一步向线上延伸,向更多公共服务领域拓展。目前电子社保卡已开通包括展码、亮证扫一扫、亲情服务、授权登录等7项基本服务在内的62项全国“—网通办”服务,还加载了1000余项各省市属地服务。
在人社服务领域,电子社保卡可用于电子办事凭证、线上待遇资格认证、快速登录服务等线上身份认证;用于社保参保、就业人才服务、个人就业、职业培训、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创业担保货款等个人信息查询;用于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人才、调解仲裁等业务申办;用于社会保险缴费、人才人事考试缴费、职业培训缴费、工伤医疗费结算等移动支付。
在政务服务领域,电子社保卡可用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的身份认证和快速登录,支持扫码就医购药。
在金融服务领域,可用于社保卡银行账户的线上应用,实现民生缴费等移动支付。
在智慧城市服务领域,可用于交通出行,进公园景区、图书馆、博物馆的身份凭证和购票服务。
社保卡信息需要变更的,个人需持原社保卡及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卡服务机构网点或者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变更处理。
社保卡信息变更分为关键信息变更和非关键信息变更。对于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照片、服务银行等关键信息变更,需按照换发社保卡流程进行操作。非关键信息变更的,可通过后台进行关联信息的变更处理,无需换发社保卡。
换发社保卡的流程与新申领一致,各地目前已经普遍实现了“立等可取” 的换卡服务,针对异地居住人员,也逐步开通了邮寄服务。
因持卡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或者换领社保卡重新制卡的,持卡人应当办理社保卡社会保障功能注销。通过社保卡完成相关待遇领取后,还应到社保卡合作银行网点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详情可咨询当地社保卡服务机构或拨打12333电话。实体卡注销后,电子社保卡中与个人业务相关的服务不可用。
申领电子社保卡后,在电子社保卡首页点击“我的”按钮,选择“设置”即可看到“修改密码”和“重置密码”功能。密码修改后,所有服务渠道的电子社保卡密码同时更新生效。
电子社保卡的申领条件是持卡人已经领取实体社保卡,且实体社保卡未注销。2021年起,针对新申领第三代社保卡的持卡人,开通电子社保卡同步申领服务,持卡人可登录同步申领渠道,经本人授权后直接使用电子社保卡。
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功能相通。持卡人可根据应用场景和个人偏好选择使用实体卡或电子卡。实体社保卡需携带并通过社保卡读写机具使用。电子社保卡已加载至手机中,可以结合扫码机具,通过主扫(使用电子社保卡的“扫一扫”) 、被扫(出示电子社保卡二维码)使用,也可以仅在手机上进行线上业务操作使用。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总门户,参保人可以通过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http://si.12333.gov.cn),或者下载“掌上12333”手机APP,注册登录后体验相关服务。
目前,已经上线开通了9类33项全国统一的社保服务,可以查询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完成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测算养老金和失业金、查询社保卡状态等,实现“跨省通办”。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全面记录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的登记、缴费、享受待遇及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参保人员可在线查询本人部分年度的个人权益记录。
第一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第二步:选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服务。
第三步:选择本人参保地、年度、险种类型。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