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务局

包头市商务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为使我局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27号) 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领导干部学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 平。逐步实现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为推动商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学习方式。采取以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主要采取专题法制讲座、中心组学习、局务会学习等方式进行,其中专题法制讲座每年安排1-2次,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时,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中心组和局务会议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个人自学要做好学习笔记。 三、 重点内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规范本局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商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 章;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商务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四、参加范围: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等;各处室处长。贸促会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局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活动。 五、局综合规划发展处和人事政工处负责局领导干部集中学法活动的组织工作,并根据本制度和局领导要求提供局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和学习资料,选聘授课专家。 六、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机关的高度,充分认识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性,增强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带头学法,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确保领导干部学法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商务局 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我局中层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中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27号) 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试对象:本局拟提任的科级干部。 二、考试时间:一般在任前公示期间。 三、考试内容:主要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学的基础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拟任职所需或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等。 四、考试方法: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和提交论文等。由人事政工处和综合处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60分为合格,对考试合格者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五、对在提任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必须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暂缓任命。 六、本局把定期开展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纳入长期工作计划。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商务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 为规范本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决策属于重大事项行政决策: 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需要报告市委、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审议的重大事 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商务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本局的规范性文件,大额资金支出、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商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局名义做出的重要表彰决定以及对干部的行政处分意见;应当由本局提出决策 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依法需要本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行政决策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商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策相结合。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有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需要论证评估的,应当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决策前要经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公开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听证并规范听证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吸收采纳。 (五)集体决定。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六)决策公开。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除依法要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门户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开。 三、重大事项决策按下列程序进行: 确定决策事项;拟制备选方案并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对决策进行公开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三)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县领导担任。 (四)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在重大行政决策前,由综合处和相关处室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会议研究,不做出决策。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书面审查;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六、坚持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制度。 (一)本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咨询论证。有关部门在对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2、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 3、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4、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5、做出决策。由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做出决定; 6、形成纪要。由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七、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在行政效能、社会效益等方面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后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八、严格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对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商务局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商务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中共包头市委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市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实行专题咨询。专题咨询组由重大决策事项所涉及单位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咨询内容,从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全市性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的咨询; (二)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的咨询; (三)对市商务局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 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处室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由局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 (三)所涉及处室向专家咨询组成员提供相关材料; (四)组织召开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局党组。 第七条 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本制度由重大决策事项所涉及处室、局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商务局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事项实施民主决策,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领导集体的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 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工作会议精神,商务事业发展的远景规划,加强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措施。 (二) 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 机关干部及所属二级单位职工的培训、调配、选拔、任免、奖惩等事项。 (四) 有关局机关内部建设及管理的重大事项。 (五) 确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事项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六) 其它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 民主决策前的调研 (一) 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二) 定期召开调研座谈会和研讨会。对党建、廉政建设、行政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和研讨会。 (三) 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于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热点问题,领导干部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亲自批阅并督查落实。 (四) 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反馈。领导干部要互通信息,为正确决策的产生提供依据,体现集体领导。 三、 民主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 坚持民主议事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作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二)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集中意见后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 四、 民主决策的执行 (一) 对已决策的重大事宜,要做到政令畅通。 (二) 填写重大事项督查表,做到目标分解明确,责任到人。 (三) 注重工作的时限和实效,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 要加强督查,利用例会、半年及年终总结,检查决策的落实情况。 (五) 要定期向机关干部通报决策实施情况。 五、 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按照职责实行决策效能督查、监督。 (一)办公室将已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整理,制作重大事项进度督查表,督促各有关处室完成。 (二)办公室及时将重大事项进度情况通报局领导,将局领导的批示及时反馈各有关处室。 (三)纪检监察室按照效能监察的原则对重大决策事项进度进行全程督查,确保决策目标的实现。 包头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管理,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防止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 二、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设立;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有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鉴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四、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五、包头市商务局是法定行政机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本局各处室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包头市商务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履行商务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六、本局依法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局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二、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具备下列条件: 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按规定接受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 三、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 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受行政处分后不满2年的。 五、 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行政 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写出检查,上报发证机关,经登报声明后,办理补办手续,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按要求进行审验。 六、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收回执法证,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调离执法岗位的;退休、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执法证的;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七、本局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按时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审验工作。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持未经审验或未能通过审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促进和保障包头市商务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27号)精 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包头市商务局是包头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商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包头市商务行政执法主体。 二、 实 施商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商务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商务行政部门的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 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我市商务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市商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三、商务行政执法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重点,将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与实施,与我市商务工作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法解决我市商务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维护商务工作发展的秩序,保障商务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商务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对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措施办法、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拟定包头 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口岸的发展规划;监测分析本地区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的宏观运行状况。编制并组织实施内外贸经济运行宏 观调控目标、办法和措施。 (二) 研究制定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培养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研究发展大型商 贸流通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商贸流通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改造;指导商贸流通企业规范管理,组织开展流通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贯彻落实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负责编制、组织、协调、监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计划,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研究制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政策、措施和办法;负责促进商贸流通经济及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并协调解决其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对成品油、旧机动车交易、酒类、边销茶等专业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工作;负责对旧货业、旧机动车交易、典当、拍卖等特种行业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商贸洽谈、会展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家政服务等新型行业的监督管理。 (四)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全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编制商品市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培育、发展、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统一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办法;负责组织全市商业网点普查和统计报表工 作;负责对全市商业网点和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服务领域、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自治区有关定点屠宰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地方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和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负责对全市定点屠宰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肉食品行业协会工作。 (六)研究制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办法;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三绿工程”和“菜篮子”商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七)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拟订贯彻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工业品、农产品、原材料等出口产品的宏观管理和监控分析;协调管理包头市边境贸易、加工贸易: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国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及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九)依法管理包头市技术进出口及认证工作;研究和推动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协调办理目录项下商品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 (十)负责世贸组织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协调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负责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地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等工作。 (十一)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包头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提出贯彻执行国家吸收外商投资政策、法规的办法和措施;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管理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备案确认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自动登记进口商品工作。 (十二)负责本地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审核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审核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企业参加援外项目招标,监督检查企业实施对外援助项目;争取和管理国际对包头市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国际组织对本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十四)负责口岸规划建设、协调管理等工作。 (十五)挂牌并承担包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 (十六)承担包头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商务厅及自治区贸促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包头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局长负责制,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别承担行政执法的相应责任。 六、包头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接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 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 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二、局综合处和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分别负责对我局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综合处投诉举报电话:5149157,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5149150。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处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四、投诉举报处理处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五、投诉举报处理处室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六、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处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七、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二、局综合处协助主管领导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5件。 四、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材料是否齐全。 五、行政许可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3、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4、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5、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6、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7、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六、行政检查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台账纪录; 2、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纪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 4、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七、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2、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八、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典型案卷分析会。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局执法人员在管理、监督、检查、处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均按本制度追究过错责任。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除外。 二、商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在教育的原则。 三、过错责任行为是指以下行为: 1、对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措施不当的; 2、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执法程序错误、使用处罚文书不当的; 3、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4、非法要求履行义务、违规滥罚的; 5、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6、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追究过错责任形式 1、本人承担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2、取消当年评先和晋职资格; 3、党纪、政纪处分。 4、对执法过错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过错责任的查处程序 1、局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追究过错责任的领导机构(包商务综合发〔2009〕21号),日常工作由综合处和监察室负责。 2、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在有关处室提交调查核实材料及处理意见的基础上 ,做出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是否予以追究的决定。 3、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申辩的权利。 4、对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予以追究的,应对照本制度做出适当的处罚。 六、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商务局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为加强依法行政,及时掌握依法行政情况,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27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法行政报告的主体。依法行政报告的主体为包头市商务局。 二、依法行政报告的内容。 1、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情况; 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3、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4、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情况; 5、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6、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情况; 7、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情况; 8、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依法行政报告的形式。以书面形式报告。 四、依法行政报告的报送时间及报送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局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 为确保本局行政执法经费,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经费预算。根据本局职责、当年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行政执法经费预算。 二、局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对行政执法经费预算进行审核,上报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三、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收支计划按时、足额核发行政执法经费,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对核拨的执法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执法经费预算,保证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树立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局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拟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局属执法机构的机构设置、执法内容、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办公电话等都予以公示。 四、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每个公示制度上都要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 五、各执法机构要制定廉政和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及文明服务公约承诺制度 六、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市商务局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5136799 5149142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包头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包头市商务局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对所属职能科室(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三、全局各职能科室(部门)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和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室、定点办负责实施。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五)罚没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追究责任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必要的处理方式。 九、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和掌握各职能科室(部门)在执法过程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情况。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和备案制度。各职能科室(部门)平时要认真填写《行政执法登记簿》,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须按局行政处罚程 包头市商务局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局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文明、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高服务质量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营造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优质高效的工作氛围,积极开展预约、延时等服务项目,做到群众满意。 二、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各业务处室的职责及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实行程序性工作限时办结制、工作人员去向留牌制、一次性告知办事事项制、否定报备制等制度。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分处室公示) 总责任人:王保申 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 公 室(监察室) 责任领导:王保申 责 任 人:张连华 工作电话:5136799 1、来文处理,批复(转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不齐全的来文,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报文单位补办。 2、按要求和规定完成公文缮印、公章使用和文档资料查询服务等工作。为来我局办事的单位和机关处室的公务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按照局党组的决议,办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调配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级分配的各类教育培训名额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4、处理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查办案件秉公执纪、公正严明、不徇私情。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举报内容以及为调查取证情节提供情况的人和事,都要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综合规划发展处 责任领导:李 祯 责 任 人:赵 峰 工作电话:5149157 1、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各处室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2、及时统计、分析和发布包头市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运行及信息。 3、综合分析全市商务经济运行和流通产业发展情况;负责综合性材料和法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监测、分析包头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宏观运行状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对外贸易处 责任领导:韩永刚 责 任 人:贾慧云 工作电话:5149141 1、对外国企业申办驻包头代表机构,申请材料齐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文。 2、对出口重点企业反映的涉及本处职能内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国家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审核上报,自接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经与商务厅联合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厅。 4、初审、上报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发项目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初审、收集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5、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核上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6、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批准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业务,在接到批复信息后1个工作日完成。 投资促进处 责任领导:李 祯 责 任 人:张 勇 工作电话:5149147 1、 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在上报材料齐备,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商务厅审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已设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变更的审批,在上报材料齐备并经审查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外商投资企业“两类企业”的审批,在上报材料齐备并经审查合格 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商务厅。 2、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在规定的集中办公时限内随到随检。 经济合作处 责任领导:王金国 责 任 人:张 岚 工作电话:5149149 1、各类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审核报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并经审查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转报商务厅。如需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2、外经企业经营资格年审以及境外企业联合年审,提交申请材料齐备并经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上报商务厅。 3、外经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核、境外企业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上报商务厅。 4、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办事处、贸易性企业,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商务厅的申报手续。 商贸流通处 责任领导:李 聪 责 任 人:巩 旭 工作电话:5149013 1、新建加油、加汽站的审核上报工作,在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厅。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年审,自收到文件1日内办理完毕。 3、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的审核,自收到申请文件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对成立流通服务领域各类行业协会的审核,自收到申请文件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市场发展建设处 责任领导:韩永刚 责 任 人:张瑞生 工作电话:5149153 1、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过程中需要审核的事项,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拍卖行的设立、变更及终止过程中需要审核的事项,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设立、变更及终止过程中需要审核的事项,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市场运行处 责任领导:李 聪 责 任 人:郭革林 工作电话:5149159 1、在市场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中,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有关部门提供数据。 2、在重要商品的监测、调控和提出政策建议中,做到及时、准确,上下协调一致、信息畅通、运行灵活。 3、在重要消费品(肉类、蔬菜、食糖、边销茶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宏观调控管理工作中,需经研究解决的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完成。 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责任领导:王金国 责 任 人:郭 云 工作电话:5149014 1、符合国务院《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大型屠宰厂的布局设立,在20日内予以批复。 2、定点屠宰厂的验收发牌、换证,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完成。 3、对畜禽定点屠宰部门提出的具体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的有关法律、法规随时予以答复,当时难以答复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贸促会办公室 责任领导:韩永刚 责 任 人:任永红 工作电话:5149011 1、出口商品原产地证的申领自接到企业注册申请书之日起,经审核各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当日即可签发;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对办理商事、领事认证的,在材料齐备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贸促总会。 2、对上级交办的有关对外联络、信息收集、展览事宜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对企业要求本处室办理的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包头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责任领导:王金国 责 任 人:樊仙云 工作电话:5149155 1、提出包头市口岸管理的办法、规章,并组织实施 2、监督口岸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3、依法管理各类口岸,组织口岸的集散商品疏运工作,保证口岸畅通。 驻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办公室 责任领导:李聪 责 任 人:陆野 工作电话:5179115 企业和办事人员来中心商务局窗口办理业务自收到承诺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四、实行否定报备制度 机 关公务人员在其职务或职责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人)的办事申请和要求予以否决时,应向申办人说明予以否定的理由和依据,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予以 答复,并填写《否定报备表》,上报直接行政领导签字确认、备案。属重大事项的否定或上级机关、领导交办事项的否定,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报告。 五、实行文明接待制度 在机关实行文明接待制度,要使用文明用语,禁止粗言秽语。实行“三个一样”,即生人与亲友一个样、初次与再次一个样、群众与领导一个样,严禁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做到“三个谢绝”,即谢绝一切妨碍公务的请客送礼和公费娱乐,谢绝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工作人员家中申办有关业务,谢绝把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换带到机关工作中。 六、咨询服务事项 凡答复业务、政策咨询、提供业务数据等工作,力求做到热情接待、及时服务和准确无误。其它未列明的工作,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把握时效,尽速办理,不推诿扯皮。对不能办理的事项,也应耐心说明情况,尽可能使服务对象满意理解。 七、保障与监督 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或举报: 1、向局监察室投诉,电话:0472—5136799 5149142 2、通过包头商务局举报监督信箱投诉。 包头市商务局首问责任制 1、热情接待所有前来市商务局办事的人员,做到文明、礼貌,不得态度冷漠。自觉使用文明用语,灵活运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及其他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伤害来办事人员感情、损害商务部门形象、影响服务效果的语气。 2、凡是外来者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3、 首问责任人要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按照市商务局各科室工作职责,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能够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进行协调、办理,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向对 方交待清楚解决问题的日期。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告知或指引到相应的职能部门,不能简单地避而不答或一推了 之,对待来访群众,要按规定告知或引导到指定的部门处理,不能激化矛盾或置之不理。 4、首问责任人因回避、扣压或忘记向主办人交待清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行政处分。 5、全局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欢迎全市人民监督。 包头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首次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事项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 二、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并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 三、工作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能立即办好的事项未说明原因并未能在时限内办理的,一经查实,给予有关人员以戒勉教育或纪律处分。 包头市商务局行政举报、投诉制度 一、加大执法监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力度,强化内部的层级监督,建立行政举报投诉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发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发现商务行政执法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三、商务局受理举报、投诉单位为局监察室, 电话:5149142 四、设专人接待举报、投诉,并认真做好举报、投诉记录,并在48小时内向领导汇报。 五、市商务局在一周内对举报、投诉拿出处理意见,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上报或移送有关部门。 六、对举报、投诉人的个人情况要严格保密,以确保其人身及财产安全。 七、对违反本制度或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包头市商务局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使全体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决定职责、维护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我局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我局行政机关和被执法的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行为。 二、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包头市商务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结。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我局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处罚,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诉讼败诉的。 (三)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危害的 (五)其它行政执政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行政执法过错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五、责任种类及内容: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邢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邢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办的,追究当时执法办事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 (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办的,追究当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七、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八、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伸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包头市商务局舆论监督制度 一、基本要求:服务大局、事实准确、客观公正、注重效果、依法监督、遵守纪律。 二、禁止行为: 1、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 2、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 3、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 4、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5、有其它干扰舆论监督工作行为的。 三、重点内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党纪政纪执行情况;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 包头市商务局重点建设项目调度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调度工作,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形成对重点项目的督促、推进和服务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建立重点项目调度制度。 一、 组织领导。成立包头市商务局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另行下发),下设办公室在投资促进处,负责日常工作。要求各旗县区商务流通主管、招商部门 和有关单位也要成立专门机构,局机关有关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内外协调,齐抓共管的组织领导体系。 二、调度范围。商务流通领域重点建设项目。 三、调度对象。列入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府和市商务局规划建设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调度内容。 (一)例会制度。对商务系统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例会制度,调度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对局机关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旬调度例会制度,调度例会原则上每旬召开一次。月旬调度例会的具体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参会范围由局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提前通知。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召开。主要内容是听取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难点问题,要说明原因,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二)目标责任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将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明确市商务局、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与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形成自下而上的目标保障体系。 (三)领导联系制度。对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联系制度,分别由6位局领导分别负责联系,抓好落实。重点在督促、推进、协调和服务上下功夫,见成效。要随时对照计划进度,认真分析问题,仔细查找原因,针对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个项目在每个控制节点都能按计划顺利完成。 (四)督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对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责任人实行督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由局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建设项目和责任人进行逐一督查、汇总上报局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主要任务:一是贯彻落实调度会议决议情况;二是商务局项目责任人、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与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责任人的工作情况;三是工程进度情况。 (五)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推委、扯皮、失误造成损失和贻误工程进度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各有关责任人、责任人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共同促进项目开发和实施的长效机制。 包头市商务局职工纪律考勤制度 1、职工纪律考勤制度是维护机关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的 重要措施,将纳入局年度干部考核和目标管理之中。每个职工 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奖惩制度o 2、科长(主任)是各科室执行制度的负责人,局领导是 分管科室科长(主任)执行制度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严肃 认真、实事求是地按规定做好考勤登记管理工作。 3、考勤制度由局办公室监督执行,不定期对各科室执行 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将各科室考勤结果和抽查结果在局务会议 或例会、干部大会上公布。 4、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确需请假时,必须口头或书 面向领导请假,科员请假一天以内由科长(主任)批准,二天 以上由科长审核后由分管局长批准;科级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 分管局长批准,二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 准,事毕按程序销假。 因病请病假,须于休息当日由本人电话或委托他人向科室 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延缓一日请假,三日以上需出具医生 诊断证明。 · 5职工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问。迟到或中途无故脱岗、 早退次数累计5次,按缺勤一天计算。当月迟到、病、事假累 计满5天或旷工2天的扣发当月目标奖;全年病假超过30 天、或事假超过15天、或旷工5天的扣发半年目标奖:全年 病假超过60天、或事假超过30天、或旷工超过10天的,扣发当年目标奖。 6、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7、职工因工出差,返回后次日应按时上班。女职工哺乳期为一年,哺乳时间为每天上下午各一小时,并固定同一时间。 8、工作时间禁止打游戏、下棋、干私活、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婚假、产假、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10、对考勤弄虚作假者,扣发当月目标奖,同时扣发知情不报的科长(主任)当月目标奖。 包头市商务局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事项实施民主决策,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领导集体的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 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工作会议精神,商务事业发展的远景规划,加强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措施。 (二) 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 机关干部及所属二级单位职工的培训、调配、选拔、任免、奖惩等事项。 (四) 有关局机关内部建设及管理的重大事项。 (五) 确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事项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六) 其它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 民主决策前的调研 (一) 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二) 定期召开调研座谈会和研讨会。对党建、廉政建设、行政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和研讨会。 (三) 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于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热点问题,领导干部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亲自批阅并督查落实。 (四) 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反馈。领导干部要互通信息,为正确决策的产生提供依据,体现集体领导。 三、 民主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 坚持民主议事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作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二)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集中意见后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 四、 民主决策的执行 (一) 对已决策的重大事宜,要做到政令畅通。 (二) 填写重大事项督查表,做到目标分解明确,责任到人。 (三) 注重工作的时限和实效,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 要加强督查,利用例会、半年及年终总结,检查决策的落实情况。 (五) 要定期向机关干部通报决策实施情况。 五、 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按照职责实行决策效能督查、监督。 (一)办公室将已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整理,制作重大事项进度督查表,督促各有关处室完成。 (二)办公室及时将重大事项进度情况通报局领导,将局领导的批示及时反馈各有关处室。 (三)纪检监察室按照效能监察的原则对重大决策事项进度进行全程督查,确保决策目标的实现。 包头市商务局病害肉、疫情报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系统。定点办、定点屠宰场均设病害肉、疫情报告员,由病害肉、疫情报告员组织病害肉、疫情报告工作。 二、及时报告病害肉、疫情。病害肉、疫情报告员均应按法定报告时限,及时报告病害肉、疫情。 三、收集汇总存档保密。定点办及各定点屠宰场报告员每天收集病害肉、疫情,分类登记,检查漏报、迟报情况并更正误报,然后汇总、统计、上报、存档备查,并注意保密。 四、病害肉、疫情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