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论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新的理念对策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 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1.绪论 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增多,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目前的研究焦点。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讨了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决定政府管制供应的,Posner(1975)认为,监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团造成的,“监管”名义上为公共利益服务,实际上为特定利益集团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协调主要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引起了普遍关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学者集中讨论了统一监管是否能仅仅依靠央行进行。针对混业经营,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稳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实际的方法是监管当局之间更紧密的协调。张强、王忠生(2004)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协调合作应该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李连友,罗嘉(2008)提出应基于协同学来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李明凯和杨富玉(2009)提出需要构建金融协调监管服务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标准统一”,研究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以及三个分业监管机构之间应如何协调。 论文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2.金融监管的分类及层次 金融监管有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统一监管),二者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完成,非常适用于金融业务专业化分工经济体。集中监管指一国所有金融领域活动都由某一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监管的优点在于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获得监管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与重叠,有利于监管协调。但集中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内部组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专业化监管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那么,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导致分业监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单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监管是一种全局性的行为,金融监管目标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关注安全,也要关注效率。因此,无论是集中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在实践中都需要一种矩阵式机构模式。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监管协调可分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两个内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如果是集中监管,就表现为机构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3.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从量上看,我国金融创新无论是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量,还是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都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亚洲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从质上看,我国金融创新种类贫乏,创新层次低。我国金融创新水平落后,产品匮乏,数量有限,也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全、结构不平衡、金融机构之间以价格竞争为主、金融机构盈利增长空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 3.1分业监管模式,协调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他们之间设置监管联席会议,协调相互的关系。但是,联席会议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金融监管协调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操作中都存在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监管体制设计中对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真空;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风险时,如处置德隆集团问题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议,没有完整制度化条文可遵循,更说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防火墙。 3.2协调机制的缺失对金融创新的不利影响 监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协调机制的缺失,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现在的监管体制以及合规性的监管理念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缺乏监管疏导,会诱导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更强调盈利性、忽视安全性,当创新业务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易引发较大的风险。这种起源于监管缺失的风险却会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创新活动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是通过合理监管以及完善金融创新活动来使风险最小化,或以金融创新收益弥补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跨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出现风险时,这些地位不明的创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问题寻方法以规避风险。例如汽车借款履约保险出现大面积风险后,车贷险条款费率就被监管部门废止。 4.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 4.1监管模式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一体化法》创设了独特的伞形功能监管模式。具体的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处处的裁决权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监管结构如伞形,因此也被称为“伞形监管”。 4.2协调的制度安排 法律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界定。例如联储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监管不适当时,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美国分业监管模式非常强调事前协调、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构。 4.3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常规数据和报表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统一收集。各监管机构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检查结果。 4.4检查职能 OCC负责监管国民银行,联储监管州注册会员银行,FDIC监管州注册非会员银行。各监管机构根据以上分工对监管,或联合进行检查。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名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统一和协调,以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 4.5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遵循权责明晰、减负高效的原则。 第二,信息收集实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行。 第四,成立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 第五,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 5.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研究 5.1协调机制建立的原则 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体现审慎的监管理念。 第二,协调机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发点应从机构监管逐步转为功能性监管。 第三,协调机制的设计应是多层次、动态的、全面的体系。 第四,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5.2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在设计监管协调机制之前,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两者是不可分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建议采纳美国的伞形监管体系,由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调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级别平等,因此,四者间的协调应额外设计一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国务院,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参与其具体工作。监管模式的改革如图1所示。 5.3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除了需要监管模式的改革,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体如下: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监管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实施细则和相应制度安排。 5.4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1)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主监管机构的责任 依据功能性监管原则,对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或不同业务相对重要性来确定。规定出现交叉业务监管时,监管优先顺序与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适应金融监管机制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数据对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信息传输系统,建立信息传送制度和成本分摊的原则。 (3)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 在央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以处理紧急和难点事务。为应付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至少应建立中央与省级两层次的紧急磋商机制,及时的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监管职责的设定。 (4)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各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协商,避免规则冲突。具体的讲,在各监管机构讨论制定规章时,应邀请其他监管部门旁听,当出现矛盾内部不能解决时,应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向仲裁机构诉求解决,实践当中可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来担当仲裁者。 (5)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 联席会议常规化,由人民银行、三大监管机构、财政部组成,并轮流担任主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收集有关监管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来明确,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管。 6.结论与启示 论文根据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理论,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从协调机制建立原则、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协调机制制度安排、协调机制具体内容等提出了促进我国金融创新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论文摘要: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加强金融监管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虽然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受重创,但这并不表明我国监管体系是完美的,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我国金融监管的不足之处并进行进一步地优化和完善。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对很多国家冲击很大,这让人们意识到危机总是在周而复始地发生。危机引发变革,危机促使改进。金融危机并不是对整个金融产业和金融技术的否定,而是一次反思。不可否认,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受重创,但这并不表明中国监管体系是完美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优化和完善。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在一定时期分业监管的体制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如:可以降低商业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混业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可以建立一道“金融防火墙”,避免货币市场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以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等等。但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同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分业经营经营成本过高,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的问题 如今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化,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也已经日益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普遍存在,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交叉合作变得更有必要性,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便显露了出来: (1)金融监管立法完备度不够 我国已经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但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还是空白。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实行分业监管,立法时也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另外,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内容以及执法程序上存在差异,这可能会给我们国内的外资金融企业和走出国门的我国金融企业带来一些麻烦。 (2)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度不够 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我国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重点,但是相互之间还是存在着权责不清、配合不力的问题。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才能完成,不可避免会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监管漏洞。另外,中外金融监管体制差别较大,各国监管机构对风险的判断和关注程度也不一致,再加上我国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不是很充分,相互之间没有建立系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必然会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3)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不够 目前我国“一行三会”模式下的监管信息还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这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我们知道信息及时公开并被公众知晓,对于存款人和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得到利益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将有助于增强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而我国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状况的透明度还不够,甚至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如信息失真、假账等现象,不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很容易助长一些投机行为的发生。 (4)金融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够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监管水平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毕竟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金融监管工作依法高效开展的基础,是监管工作切实执行的根本保证。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现有的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和监管手段等方面,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三、我国金融监管优化和完善的对策 (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们必须优化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协调监管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一要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执行强度,确保各种金融立法被准确执行和落实。建议制定《金融监管法》,对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职责权能、与中国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规定,从而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一系列问题,实现依法监管。二要修订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可通过系统全面的规划,使各个监管部门的权责得到具体明确的分配,消除监管空白、监管重叠等现象。三要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等法规制度,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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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机构间相互协作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至关重要的。一要完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打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泾渭分明的格局,建议由央行牵头,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部门综合调控并进,并界定各机构的职责,理顺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真空现象。二要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克服监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有限性。三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金融系统的风险越来越大,国际金融监管受到极大的挑战,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加强国际金融政策协调,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尽快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 (3)健全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监督是金融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机构和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适当地披露其政策信息,从而加强金融监管的信息透明度,如规定必须定期汇报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让公众参与监督,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断充实信息披露的内容,使金融监管变得更加透明。针对当前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所表现的如信息失真、假账等现象,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做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4)完善金融监管人才培养机制 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要不断地提升,培养高素质综合性监管人才是关键环节之一。高素质综合性监管人才是要能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新的技术手段、最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信息渠道和具有果断处理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我国需要不断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建议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也可派到国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学习国际监管知识技能,提高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另外,可以选拔一些熟悉金融业务和外语、法律、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监管队伍,从而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以满足推行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人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袁静雪.基于baseliii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分析[j].财经视点,2011(6). [2]王浩.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性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1(4). [3]张晓.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3). [4]陈亚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科学之友,2011(2). [5]何诚颖等.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的演变和发展[j].经济学动态,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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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写作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论文摘要:本次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均努力改革本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借鉴了英、美等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即“一行三会”多头分业金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尤其是此次危机的爆发,更是突显了现有监管模式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标准不一,缺乏协调,导致监管重复和真空,此外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他们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混业经营,采取混业经营措施,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带来冲击和挑战,对金融监管机构也会带来监管难题;(2)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风险管理能力也存在很多不足;(3)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4)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应有保护。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更多关注金融体系自身的风险,相对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相关制度几乎还是空白。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机构 从长远看,中国应当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现阶段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适应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但存在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问题。要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管方式要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的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功能性监管转变。第二阶段,在条件具备时,成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为了增强监管协调的有效性,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应该在现有的“三会”协调基础上,在国务院层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即建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于国务院,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第三阶段,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金监会”)。中国金监会对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现在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变成金监会的下属的局,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实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首先,要不断加强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金融的核心,要有效的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必须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当今的金融风险很难孤立地进行识别和管理,各类风险的内在关联性日益增加,风险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同时要有效地控制风险敞口。其次,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建立和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金融危机发生或降低危机损失的可行方式。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应包括监测指标体系,预警界限以及分级的警情显示等部分。同时抓紧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金融应急救援机制的核心是制定应急预案。再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适应资产价格变化的会计准则和动态的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重要的努力方向和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三、建立存款保险机制 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业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通过成立存款保险公司,以立法形式强制开办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入保,并依法对其监管。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要与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结合起来,援助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金融机构而非偿付性危机的金融机构,注意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健全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为金融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一是适当扩大和细化有关监管机构的权限。可在立法和实践层面扩大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授权人民银行监管大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并赋予必要的政策工具,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二是尽快填补相关领域监管法律法规的空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衍生品交易在我国已取得了合法地位,但目前还没有衍生产品的发行规则,也没有对其产品设计的步骤和过程、定价原则等方面的规定,极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顺利发展。三是适时赋予有关领域的监管法规更高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从改革框架看金融监管发展[j].资本市场.2010(7) [关键词] 金融创新 思路 发展趋势 一、新时期金融创新的思路 1.组织体系方面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促进银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的实现,同时也使得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机制建立起来;其次,推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使得银行全方位的市场竞争格局形成;再次,努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使得民营金融机构稳步的发展,完善民间信用;最后,积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证券公司兼并和资产重组,形成中国的投资银行业。 2.金融市场方面 建立优质服务观念和科学的市场营销观念,进行经营策略创新。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使得资本市场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推进利润市场化改革过程,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由市场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及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间接调市场利率。 3.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方面 各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其自身的需求,利用先进的手段,开发出金融新业务和新工具。在实际的工作中,除了保持常规金融业务外,还要大力开发中间业务、表外业务,推行电话银行、信用借记卡、代客理财等业务。金融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要进行大力促进,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高新技术在金融中的应用,提高金融生产力。有机地结合科技和金融工具、产品创新,从而使得金融产品的档次和质量得以提高。除此之外,金融服务以往的柜面服务这方面要得以突破,实现金融服务的多样化。 4.金触监管方面 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就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能使得广大投资人权益得到维护以及能够使得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得以增强。创新需要监管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且能够且其提供应有的空间和平台,同时还要使得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得以保证。首先,要按照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分业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分业监管体制和相应的制度规范;其次,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要进行改进,把合规监管为主转变成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把“分割式”监管转变成法人整体风险监管,把“一次性”监管转变成持续性监管,把具体业务监管转变成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把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转变成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再次,要建立健全的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机制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最后,实现与国际监管接轨,从而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能够得到不断地提高。 二、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 1.在金融工具创新方面坚持以原创性为主 鉴于我国市场环境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市场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吸纳型创新上,还存在一定地局限性。在外资拥有绝对技术优势的前提下,我国金融机构如果只是走吸纳型创新的道路,一旦允许外资机构涌入,那么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着很好的冲击。因此,我国金融创新还必须以我国市场的实际环境为基础,实现原创性。 2.坚持走与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的道路 从本质上讲,金融市场是实体经济中用权利交易代替实物交易,以便降低实物交易成本的一系列规则、方法和场所的总和。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是金融市场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是金融创新得以展开的保证。金融工具由于具有虚拟特征,很容易被人为操纵,从而脱离实体经济。因此,金融市场必须坚持走与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健康道路。 3.坚持法制化、市场化的信用制度创新 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没有公信力的市场必然会抑制交易和投资人参与的积极性,没有公信力的市场事实上根本就不会存在下去。信用制度的建立需要这样几个渠道来完成:一是以市场化手段发展中介机构,市场竞争使中介机构在生产中介产品时投人足够的资源,同时市场秩序的维持成本(法律成本)也会较低;二是引进先进的科技支持系统,降低信息成本;三是在市场制度建设方面,避免管的过多过死,要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 4.高度注重金融创新的安全性 金融创新真正能够实现促进金融发展的作用的前提就是能够保证创新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借鉴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仅靠微观主义的自觉是不能够实现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的,必须从宏观上明确指导和有效监管才能够实现。而且我国现阶段的市场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主要体现在:没有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市场不稳定、不能很好的排斥不良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和严密的防范措施,可能会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在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的控制金融风险,从而保证金融创新的安全性。 三、总结 金融创新是有别于其他任何一个行业的创新,中国金融市场的创新是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成果。全球金融业走进了后危机时代,国内金融业也迎来新发展。在后危机时代金融业还将继续创新,但加强金融创新迫在眉睫。金融创新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切实面向我们的市场,了解我们的市场需求,面向我们的民众,面向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深入研究我们面临的问题。同时也要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既要研究他们成功的方面,也要研究他们的失误。金融创新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在创新过程中要宽容失误,同时也要控制风险,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否则就会影响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梁凯膺:论国际金融创新与借鉴[D].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 2005,(02) 论文摘要:总理曾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就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安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与现行问题?? (1)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 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经验少,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在分业体制下,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容易造成相互间的争夺控制权或责任推诿,在监管中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2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 (1)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2)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3)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学习国外立法经验,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1)实行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等)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同时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论文摘要:本文从社会诚信基础、监管信息系统、监管重点三个方面论述了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根据国情构建中国特色有效银行监管框架,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一、西方银行监管模式不断发展,促进了金触全球化银行监管发展 发达国家在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危机后,在最近的二十年内,其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体系和市场约束降低了风险并抑制危机的蔓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西方银行监管模式和体系建立在社会诚信基础上,强调银行监管的法治,金融监管是在一系列的市场经济制度框架之内,同时西方银行监管都是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支撑,拥有先进、高效、安全和功能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而且系统内不同部门之间收集信息数据互补性很高,并采用各种复杂数学模型及其统计方法对金融监管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诚信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所采用的尖端手段要发挥效力,潜在的假设基础是:被监管机构提供的会计数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是准确无误的,真实地反映了被监管机构的经营业务活动。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下,社会的诚信基础薄弱,财务信息真实的前提条件远未充分具备,使银行监管机制效力在实践上很有限。由于目前尚无有效的方法杜绝严重的会计作假和信息失真,实际上监管当局也是默然的被动的接受这一前提条件。 (二)监管信息系统存在的严重问题 1.缺乏总体规划。我国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发展由于没有总体规划,使得已有的各系统孤立存在,使用的技术手段参差不齐,开发的平台各种各样,因此很难使得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了一个个监管信息孤立,无法有效的实现整个系统的集成。 2.数据采集的规范性差,真实性得不到有效保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数据采集还处于分散的状态,谁使用谁采集。由于信息是多头采集,各部门之间没有进行积极而有效的沟通,因此使得数据在口径、报送时间不一致使得各系统的信息无法共享,这也很难保证真实性。 3.缺乏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手段。目前正在运行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进行简单的分析处理功能,无法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价,使得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无法通过系统发现,金融监管仍停留在监管人员自身素质和直觉判断。 (三)监管重点不突出 1.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我国银行业监管过分注重市场准人监管,而风险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不足。对当前银行业普遍开展的“银证通”、“一柜通”等金融创新如何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如何与其它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都缺乏深人研究并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几乎是空白。如,中农信、海发行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最终都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实现的,这不仅弱化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乘数效应,削弱了市场惩戒约束机制,而且容易形成道德风险,最终会形成较大的经营风险,使得金融机构觉得“大而不倒”,无法确保监管当局监管的有效性。 2.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当前管理当局侧重于商业银行执行法规政策所实施的监管,但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侧重于合规性的监管的缺点就不断暴露,由于这种方法市场灵敏度较低无法全面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而在风险性监管上存在着风险识别严重滞后,无法准确度量银行风险等问题。随着我国加人了WTO融人了全球金融的一体化,银行的业务多样化,监管的难度急剧扩大,监管部门在对风险、危机的认识和处置严重滞后,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监管方法和监管程序以提高监管质量,以尽早地识别银行财务状况的恶化和有问题的银行。只有以全面提高监管当局人员的监管水平为前提,结合中国的国情,银行监管应以风险监管为主,合规监管为辅。 3.重外部监管,轻内部控制。我国商业银行一级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行政机关色彩浓厚,机构层次过多,从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分理处直到储蓄所,网点布及全国各地,法人治理半径小而管理纵深,管理模型呈现垂直型。董事会、监事会无法有效控制下面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内控机制有待完善,商业银行账务信息管理和账务处理过于分散,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会计报表生成过于下延。内部稽核机制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体系下无法确保系统内部经营和财务信息准确无误。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是整个监管机制的基础。商业银行不能自律,作为外部监管部门,银监局对商业银行监管机制要发挥效力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客观前提条件。 三、构建中国特色有效银行监管框架 (一)加快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改革 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产权制度为改革突破口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从根本上说,只有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才能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只有改革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才能真正实现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活动。如果商业银行的机制不改变,实施银行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也只是一句空话。 (二)以法人监管为基础,改革银行监管运作模式,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的重心和准则就是对存款人负责,预防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的冲击,这里的基本准则就是法人监管,其他的监管均为法人监管服务,所有信息都是为法人监管而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监管效率,也有利于节省人、物、财力。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目前体制下,唯有组建存款保险公司,实施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和大型金融机构展开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 (四)监管手段的改进与完善:存款利率控制和强化市场纪律 一是将存款利率控制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辅助监管手段。二是强化市场约束,解决信息不对称性,保证信息的可靠性、透明度。 【论文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估计偏高,因此影响了对金融稳定性的衡量。本文讨论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应如何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应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的财政金融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着金融风险相互传递所带来的风险。这对于中国构建稳健的金融体系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金融稳健统计在衡量金融稳定性中的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风暴在全球经济体系中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性。随着金融业趋向全球化,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加强,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也在增强。此时,在国际化的背景下,金融稳健统计成为了新时期维护国家经济稳定、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必然要求。 在货币与金融统计中,对金融稳定性的审慎分析包括金融监管统计和金融稳健统计。其中,金融监管统计是从微观层面上,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和统计,衡量的是个体风险;而金融稳健统计则是从宏观层面上,对各个金融机构的集体行为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统计,衡量的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即系统风险。 金融稳健统计,是一个国家检测宏观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工作。其核算基础是《国民经济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和《巴塞尔协议》,在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的监控方面,金融稳健统计遵循审慎性原则,坚持《巴塞尔协议》中的camels标准,它包括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收益与利润状况,流动性和对市场的敏感程度。金融稳健统计涉及的统计对象包括存款机构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部门、住户部门、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其中,对一国金融稳定影响最大的当属存款机构部门。 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因此,巴塞尔协议始终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90年代中期来,由于国际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尽管《巴塞尔协议》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但国际银行业存在的信贷风险远未消除。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即便在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流动性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因此,在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虽然目前来看,我国难以在短期内达到巴塞尔协议新标准,但是从长远看,我国金融业分步骤地实行。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二、金融国际化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计提严重不足,因此导致估计的资本充足率严重偏高。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并在许多方面放宽了标准。这些问题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的重要原因。伴随着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各国都在不断地对金融监管进行调整,适合国情的、有效的监管框架是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维护公众的信心的关键。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在开放发展中应一些做必要的调整,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的对策有: 1、监管理念、内容、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创新: 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监管行为;从注重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向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及加强行业自律转变,实现社会联动监管;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从目前以防范风险为主的监管向支持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监管转变。 2、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 加强综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整体监管的水平和效率,从整体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应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对有些业务和有些领域应当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要充分发挥银、证、保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的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从整体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3、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为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同一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济体而言,立法之后会使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并付出高昂成本。如不尽快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填补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外资金融机构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优秀人才,有可能发现法律漏洞乘虚而入,从而引发恶性行业竞争,影响金融秩序。 4、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为最终的同一监管创造条件: 建立有效的金融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但是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系模式或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则取决于其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在西方各国监管的发展的发展中,英国、美国的金融监管最具有特色。尤其是监管机构和监管内容的变化最能反映出金融监管制度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加入wto后,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将越来越多地开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风险管理;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将会面临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的竞争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各金融机构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对策,不仅需要注意各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的提高,更需要注意其安全能力的保障,因此,新时期下金融机构业务,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与时俱进,更需要我国的货币金融统计工作加强金融稳健统计的基础,为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体系对抗风险的能力做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1] 王佳佳.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j].理论界, 2009, (01) [关键词]美国 完善 银行监管模式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越来越发达,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逐渐形成。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立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然而,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格局的调整,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向的趋势,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挑战与冲击,出现了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了监管失灵和低效。 一、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模式及弊端 1.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模式 1992年和1998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将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2003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专门负责对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监管。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分别移交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订、实施、调控等一系列非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任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同受国务院的领导,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机构分别监管三种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见图1)。 2.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模式的弊端 我国目前“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与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清晰、分工明确的分业经营格局是相适应的,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领域的管制,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作为世界上少数实行分业体制的国家,虽然目前的制度、技术与市场条件还不允许我国立即实现全面的混业经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的合作日益密切,事实上已出现较多的混业经营状况。我国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趋势日渐明显、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1)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困难 分业监管可能使得同一个金融机构接受不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制,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进行跨业监管的时候,必须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然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状况,协调的难度相当大,协调成本也较高。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主席联席会议”制度,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但这种分工协作机制是松散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牵头人以及每一金融监管机构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使联席会议制度面临流产的危险。 (2)难以综合评估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风险 我国各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要想随时进行沟通和协作十分困难。而且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也不一样,当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有双重目标要求时,单个监管者很可能不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特别是如果金融集团中某一实体的风险受其他实体的影响很大,只对集团某一实体有监管权的机构很难评估它的真实风险。 (3)易产生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效 在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各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以共享,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各金融机构为逃避监管,会产生“监管套利”现象,这将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与混乱。而且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机构对混业金融机构会产生重复检查和报告要求,加大了金融监管活动的成本,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运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二、美国“双线多头”的伞型监管模式 “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既是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所造就的,也是在出现多次金融风险之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双线”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对银行都有监督权,“多头”是指在每一级又有若干个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在联邦这一级上,有8个监管机构,其中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是:联邦储备体系(简称FRD),货币监管署(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在州这一级上,50个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规,各有各的银行监管官员和管理机构。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标志着分业经营在美国的终结。该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由此开启了混业经营的局面,同时也确立了“功能性监管”的原则。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监管者职能,金融监管框架出现了调整(如图2):从整体上制定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牵头监管人,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管,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金融控股公司允许经营的金融业务范围。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督。牵头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互相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牵头监管人的权力也受到相当的限制,美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在向被监管对象取得信息时,美联储应优先从有关监管机构获得,以避免被监管者重复提供信息,减轻被监管对象的负担。同时,为了避免冲突,《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还建立起联邦储备理事会和财政部长之间的协商制度,当联邦储备理事会行使检察权时,也应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协调。 美国的“双线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折中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纯的分业监管或单纯的统一监管的缺陷。一方面,美联储作为牵头监管人,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的合并报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状况实行监管,从总体上掌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以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另一方面,各专业监管机构作为功能监管人,以金融业务的功能为依据来划分监管对象,有利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专业化监管,从而也保持了分业监管的优势。 三、以美为鉴建立“牵头式功能型”监管模式 在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状况、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情况和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模式,建立一种介于完全分业监管和完全统一监管之间的“牵头式功能型”监管模式,这也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可行的选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一个正式而稳定的协调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局(具体设计见图3),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施统一管理,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磋商建立畅通的渠道,加强维护金融稳定的合作。具体来说,可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建立各层次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首先,建立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就关系金融体系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业的突发事件,堵塞各种监管漏洞,真正在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建立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召开双方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最新的金融运行情况以及货币政策的落实情况,才有助于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实施,统筹安排对相关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分清职责,提高效率。最后,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局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四方之间的信息畅通,有助于金融监管局对整个金融业风险的了解和掌握,也有利于对金融发展和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讨论,协商解决。 第二,加强牵头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对各金融机构风险的全面掌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按照“功能型监管”的理念,分别对各金融机构的银行类业务、证券类业务和保险类业务进行监管,并由该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决定一家监管机构负主要责任,类似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功能监管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保证将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到金融监督管理局,由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监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机构进行并表处理,从而真实、全面地反映各金融机构及其下设的各附属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有效避免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的积聚与爆发。 第三,依据“功能型监管”理念建立起来的银行监管体系可有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功能监管的优点在于对金融机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容易明确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同时,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针对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状而言,“牵头式功能型”的监管模式符合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现状,在维持我国现有监管机构的稳定性的同时,适应了银行业务融合的混业经营大势。 伴随着银行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显现。美国“双线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作为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折中模式,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照,我们可以在现有银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改良与变革,最终建立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银行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 白钦先 张荔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 刘洋:混业经营趋势下商业银行监管模式转换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针对监管体制中的漏洞,积极推行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堵塞监管漏洞。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颁布了被外界称为金融体制改革方案的白皮书。该方案强调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一是要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二是要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这是大萧条以来美国进行的最大的金融改革,其改革的要点主要是: (一)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 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FRB)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 全国银行监理会(NBS)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 全国保险办公室(ONI)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二)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从次贷危机的爆发可以看出,即使是美国这样金融最发达的国家,系统性风险对于经济的威胁依旧是致命的。美国政府认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采取更保守的方式。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问题不能仅从市场竞争角度来考虑,更需要从市场稳定性的角度来考虑。所以本次改革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是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进行监管。联邦储备委员会同财政部参照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并确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标准,并主要负责对该类公司的甄别。必要时它还可以将监管对象扩大到与其相关的所有子、母公司。 二是对非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联邦储备委员会应参照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办法,监督和管理具有类似存款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填补原有监管系统对具有存款机构的行业贷款公司、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的监管真空地带。 三是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二、金融危机中美国的金融创新 虽然证券化资产等创新的金融工具引发了次贷危机,但在本次危机中,各种金融制度和工具的创新对解决危机起到了关键性和根本性的作用。这一点充分体现了金融创新的多面性,也从另一侧面体现了金融创新对经济金融的重大作用。 (一)监管工具的创新 从广义方面讲,金融白皮书本身就是一个大的制度的创新;从狭义方面讲,此次美国金融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向政府提供了防范和解决未来金融危机所需的工具: 1、建立针对银行持股公司的特有的破产解决机制 该机制以《联邦存款保险法》解决困境中的存款保险机构的方式为蓝本,金融类论文允许监管机构在一定条件下接管银行控股和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从而实现该机构无序破产。该项提案的主要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切断大型公司与系统性风险间的联系。一旦它们发生风险,通过该机制能够迅速将其同其他的关联机构隔离,避免风险的蔓延。 2、修订美联储紧急贷款权利 通过立法来对《联邦储备法》的第13(3) 进行修订,要求美联储在“不寻常和紧急情况下”,向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提供信贷前,须获得财政部长的书面批准,以便更加合理和有据地使用紧急贷款。 (二)流动性工具的创新 随着次贷危机的加深和蔓延,美联储传统流动性支持工具:公开市场操作、贴现窗口和证券借贷业务逐步失去作用。为应对信贷紧张的情况,美联储陆续推出一些新的流动性支持工具,其中包括短期拍卖工具、短期证券借贷工具和一级交易商信贷工具等。这些工具对救助金融危机中的金融企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1、短期拍卖工具(TAF) 通过TAF,美联储每月两次向金融机构提供短期借款,提前确定数量,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确定利率,同时收取金融资产作为抵押。 2、短期证券借贷工具(TSLF) TSLF是由美联储以拍卖方式用国债置换一级交易商的抵押资产,到期(期限为28天)后换回的一种资产互换协议。交易对手仅限于以投资银行为主的一级证券交易商,交易商可提供的合格抵押资产包括联邦机构债券、联邦机构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AA/Aaa级私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启示 次贷危机从爆发至今已近两年,人们对危机的机理及影响逐渐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我们必须清醒认识次危机爆发的深层次原因,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下面谈一谈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 (一)正确认识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首先,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业影响较小的根本原因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能够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体系目前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模式。相对单一和保守的监管方式更能够适应我国尚不发达的金融市场。由此可见,虽然我国金融业没有明显的“内伤”,但不代表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相当成熟。相反地,我国的金融市场还相当稚嫩,改变金融产品种类单一,监管手段简单的现状应是我国今后改革和前进的主要方向。 其次,次贷危机暴露了我国经济结构的缺陷。多年以来的出口导向型的经济结构为我国积累了大量以美元为主的外汇储备。但是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一方面随着美元的贬值,我国的外汇储备隐形缩水严重,另一方面国外市场需求不足,造成我国经常项目顺差锐减,国内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产能过剩,纷纷倒闭。这说明我国内需不足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出口在世界经济格局中依然处于变相劳动力输出的地位;外汇储备的单一结构急需调整。 (二)辩证地对待金融产品的创新 次贷危机的导火线是以资产证券化为主的金融创新的滥用。人们经常误以为金融创新是引发各种危机的根源,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全面。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金融产品种类很少,金融市场相对落后的国家,金融创新更是尤为重要,必须加以鼓励和支持。 但是金融创新产品的滥用会造成监管的困难,并且金融创新的高杠杆的特点常常有将金融风险放大的趋势。这些固有的缺陷,有时可能造成对金融体系的伤害,但恰当的使用,它又是医治创伤的良药。如果监管体制能够及时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必然能够减小或消除金融创新中的不可控因素,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因此,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需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监管方式,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采用审慎金融市场监管规则,提高衍生产品市场透明度和有效性,减少混乱和扭曲。 (三)积极地促进人才的培养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已在很大程度上与世界融合,面临的金融风险日益增强。如何在改革开放中加快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在发展壮大金融产业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关系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任务。首先介绍了金融风险的概念以及特点,然后分析了目前中国金融风险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最后,针对现存的一些问题,指出防范和化解中国金融风险的对策。 1.呆坏账水平高。2003年以来,中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比率不断下降,尽管如此,过多地强调这些指标只会促使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稀释不良贷款或者收回有利的贷款,事实上不良贷款蕴涵的金融风险依然存在。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2月12日公布的2006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状况报告所公布的数据显示[1],中国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比率仍然偏高。 2.信贷投放过快。应该看到,当前,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仍然高涨。因为资本、经常账户的双顺差,大量外资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央行不得不投放大量基础货币进行对冲[2]。从贷款的结构来看,投资的大部分流向许多大型工程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贷款比重仍较大。由于长期债券市场的缺乏,潜在的金融风险又集中于银行系统。而银行系统通过发放大量新贷款来稀释不良贷款率的盲目扩张行为也隐含着巨大的危机在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商业银行自身的内控机制欠缺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过快的信贷投放可能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3.流动性问题。当前,长期的流动性问题,是中国金融系统面临的一个问题。中国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的短期存款,而资金投放却主要是一些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政府债券、住房贷款等。这是一种不太合理的金融现象,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中国金融系统的良性发展。 4.房地产带来的金融泡沫。在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以及商业化经营的压力,各大银行都在争抢高回报、低风险的客户,而房地产信贷一向被看做优质客户,信贷风险较少,导致银行近年对房地产的贷款额大幅上升[5]。当前比较突出的房地产金融风险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真正自有资金往往不足30%,发展商“出地”、银行“出钱”的情况严重;二是一些分阶段连续开发的大型楼盘过度开发形成风险;三是银行对贷款的监控不力,信贷资金被挪用,从而形成风险;四是房贷、车贷等项目贷款条件放松,消费者违约现象增多,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房地产二级市场不活跃,房产预售、未完工房屋交易预期价格水平上涨,收入预期不合理,都推动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走高,促进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积聚。这种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脱节,如果不加以控制,其后果将十分严重。 5.信用体制不健全。2002年,中国颁布了银行业新的《信息披露准则》,信息披露水平和行业透明度有了相应的提高,但中国商业银行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以来遗留的一些特性,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存在有较大的差距,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改观,尤其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个人收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比如,住房信贷和汽车信贷在前几年被认为是风险相对较小、收益较高的优质项目,但近期频频发生的违约现象正在改变这种观念。一些消费者购买多套住宅以至发生偿还危机。继2003年银行业公布车贷黑名单以后,2004年银行业又公布了房贷黑名单。这种事后惩罚往往难以弥补银行业的损失,客观上也加重了银行业的风险。 6.金融风险意识欠缺。从中国的金融发展史可以看到,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破产倒闭的先例,我们没有巴林银行教训,没有日本兴业银行的遗憾,更没有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切肤之痛,于是社会各业中,对金融风险的危机意识很是淡漠,如为追求高息收入,高息集资,高息吸储的现象不断出现,甚至还存在着抵押房产,贷款炒股,置风险于不顾,盲目出资,这些都使金融风险的积存和滋生提供了养分。 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从制度上防范于未然。要从根本上消除金融危机的各种隐患,就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体制创新力度,紧跟现代国际金融发展的步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健全现代金融制度[3]。这不仅关系到世纪之交中国金融能否安全、高效、稳健运行,而且关系到中国经济能否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中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不论是在资金、规模,还有金融创新方面都存在巨大差距。虽然,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位居世界500强之列,但是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回报率方面远低于国际水平;中国证券和保险机构与外资机构相比差距更大。因此,第一,我们要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体制,形成与开放环境相适应的竞争能力。第二,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加快改革中国现代金融教育体制,下大力气加强现代金融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培养。第三,逐步组建几个实力雄厚、经营多元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金融机构。 2.市场开放稳定有序,避免强烈冲击。中国还处于经济转轨阶段,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有效建立,诚信意识、内控机制、激励机制、创新能力还有待加强。因此,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要有目标、分阶段、审慎有序地进行,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做到趋利避害[4]。要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避免对外开放过早过急,影响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尤其要注意防范国际短期资本的冲击。资本市场的放开尤其要谨慎,因为对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限制,往往是国内金融体系较为脆弱的国家抵御国际投机资本攻击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市场一旦放开,再要完全管住资本项目是相当困难的。 3.加强金融监管力度,保证金融市场稳定。随着中国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大量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对中国金融监管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要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监管法规和制度。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内金融业的综合监管。第一,要加强对金融业的内部约束。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确立内部监控的检查评估机制、风险业务评价机制以及对内部违规行为的披露惩处机制,做到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各级金融机构必须经过授权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置,未经授权不能擅自越位。要实行分工控制制度,确保授权授信的科学有效性,建立对风险的局部分割控制。第二,进行金融业行业自律建设。要对所属成员定期进行检查,包括业务检查、财务检查和服务质量检查;要对成员经常性业务予以监督,包括对业务运作的监督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违规行为的预防与处理。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要完善金融立法,以规范各种金融业务的运作。央行及金融监管当局要强化金融执法的力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第四,建立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机制。要重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确保银行的清偿力;要提高呆账准备金比率,充实风险准备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建立国家专门的金融危机防范机构,统一权限,协调行动,以便在危机发生时高效率地解决问题;完善援救性措施,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5]。另一方面,中国要改变单向内调的管理策略,采取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政策和手段,与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一致,争取早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首先,监管政策的覆盖面应既包括国内金融业及国内金融业的国外分支机构,又要包括本国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次,监管的内容要适应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新问题,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应成为中国监管当局关注的首要问题之一;最后,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手段应该比照国际标准,监管法规和各项会计、审计制度均应与国际接轨。新晨